一男子充60万元打赏主播求退款,自称充值是在精神疾病发作情况下作出的,该请求遭到法院驳回。
近日,郑某某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二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12-25至12-25期间,郑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共计充值66.93万元,打赏50余位主播、共计19650余次。
郑某某主张:打赏为自己发病期间,充值系在精神疾病发作、本人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作出的,自己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郑某某向一审提交了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郑某某在充值打赏期间属于“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情形,也不能证明其在此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于郑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在平台进行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故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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