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20日上午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草案明确,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主体,对违反分类投放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个人,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通过立法来明确垃圾分类中的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推动上海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也必将让垃圾分类、循环利用、绿色生活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得到切实落实和制度保障。这也彰显了上海对标国际一流都市,从细节入手,雕琢城市文明形象的决心。
不过,我们也必须承认,对于公共利益和城市管理,垃圾分类是件大事情,而对于百姓生活的个人感受而言,可能很多人都会觉得是件“小事情”。而在“小事情”上,法律的可及性和执行力,往往会被打掉不少折扣。
比方说,现在外卖盛行,很多因之产生的厨余垃圾,最终都是连带外卖餐盒、塑料袋等可回收塑料垃圾一同丢弃,又有多少人在投放时能做到有意识分类?而即便居民有分类意识,他可能又碰到一个问题——单元楼下的垃圾桶只有一个,想分类都无从谈起。当然,作为垃圾分类已经试行多年的城市,上海目前绝大多数的小区,都已经设置了固定的垃圾分类投放点,然而这些投放点的相对有限和分散,也同样导致了不少居民嫌路远,图省事,把垃圾草草混合,一扔了事。
这种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可见的违反分类要求投放行为,如何监督纠正,无疑是一大难题。草案中虽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是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但是,如果在没有相应管理成本覆盖的情况下,物业有多大的主动性去承担这一责任,恐怕要打个问号。况且,在无法作到执法赋权的情况下,仅以举报作为最后管理手段,是否能够促进垃圾分类实施,还是进一步撕裂一些小区居民和物业之间本就不算和谐的关系,结果也殊难预料。
罗列这些困难,并非唱衰垃圾分类的前景。改变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文明意识和习惯,从来都是个艰难的过程。早在2000年,原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十多年来,各地虽然有一定工作成效,但总体来说,可能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也可能是有关部门决心以立法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初衷之一。
但也正因为困难,更需要相关部门在垃圾分类这件“小事情”上,用大智慧,下绣花功夫。比如,在垃圾分类的知识普及,如何能做到覆盖面更广,更具趣味性和记忆度;比如,在硬件设施的建设上面,是否有更全面的排查和更科学的设计;比如对于分类回收,如何通过市场化手段,鼓励企业参与,通过奖励机制,提高个人意愿,再通过两者的对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细节上的文章,也都将真真切切地考验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
只有在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硬件的覆盖,流程的设计上更为全面、合理、细致、科学的基础上,相关的管理法规,才能真正立得出脚跟,管得服人心,不会像纸糊的窗户纸,一戳就破,也不会像商店里的样品,仅仅只是个摆设。
今年12-24,习近平总书记在虹口区市民驿站嘉兴路街道第一分站考察时表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总书记提出了一个美好的愿景和方向。但我们如果把时尚理解为一种老百姓趋之若鹜的生活方式,仅靠法律作为底线,显然远远不够,更需要城市管理者以绣花功夫在底线的基础上,缀起锦绣华袍。
(看看新闻评论员:杨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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