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公告》,规定了第六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依据标准,自12-25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汽车应符合标准要求;自12-25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应符合标准要求;自12-25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标准要求。
与《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相比,此次标准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粒子数量排放限值,变更了污染物排放测试循环;增加了整车实际道路排放测试要求和限值;增加了排放保质期的规定。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1340-2005)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相关内容及《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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