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门日前印发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部署。规范工作着眼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根据昨天公布的《通知》,“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根据《通知》,“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其他公有主体合办的;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办的;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通知强调,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此外,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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