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六月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启东某中学学生陆某因犯错误被叫来家长,陆某受到老师批评教育后,从教师办公室窗台跳下并受伤,事发时他母张某也在场。事后,围绕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后来闹上法庭。12-25,记者了解到,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在履行职责中不存在过错,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是启东某中学的初二男生。2018年6月,隔壁班班主任朱老师向陆某的班主任王老师反映,陆某干扰他班上女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王老师随即联系了陆某的母亲张某。当天中午,王老师在教师办公室向张某介绍情况后,由朱老师与陆某进行了沟通交流。朱老师离开后,张某带儿子去找朱老师赔礼道歉。道歉后,陆某和母亲返回王老师的办公室。张某向王老师询问儿子的学习情况。
陆某的班主任王老师说:“我就说你儿子经常被班务志记到,你看一周记了好多次,然后学习上面也不是太认真,经常跟同学讲话,算是说了他学习上的不足吧。他的妈妈当时就打了小孩子,我看到小孩子青春期嘛很犟的,我就把他拉住了,前后过程中她妈妈打了他三次。”
之后,王老师就跟陆某和他母亲说,以后孩子别再找隔壁班女生 ,要好好学习。可就在大家道别时,意外突然发生。
王老师说:“那我说今天就这样吧,他说老师我走啦,他妈妈说老师不好意思,我走啦。然后小孩子就跑到那个位置,突然之间就折返冲过来,跳下去。我当时比他妈妈反应快一点,我没抓住,他妈妈就更加抓不住了。”
事发后,王老师拨打了120,并陪同前往医院救治。当天,陆某转到上海一家医院,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陆某先后花去医疗费等各类费用11万余元。因学校为学生购买过保险,陆某获赔8万元。
陆某究竟为何跳楼?陆某一方提出,他母亲到学校之后,王老师批评陆某上课不专心听讲、平时不求上进、只知道和女同学玩。因此,陆某一方认为,王老师言语过当, 损害了陆某的自尊心导致他产生跳楼轻生的冲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5万多元。
学校认为,事发时陆某的监护人张某在场,老师在教育过程中不存在言辞凶狠、脸色严厉、谩骂等行为,没有不恰当的批评或人身攻击。据此,学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因存在疑似追求女学生、有早恋行为,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对他批评教育是履行正常的教学管理职责。另一方面,陆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老师在教育过程中存在言辞凶狠、脸色严厉、谩骂等过激行为,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与陆某及其监护人沟通、交流时也并无异常。
启东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法官陆春花表示:“学校是履行正常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存在过错。原告事发时已经15周岁,对自己跳楼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并明知,综合原告的举证情况,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自伤与被告正常的教育管理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过错侵权的构成条件。所以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素材来源:南通新闻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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