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25)下午,浦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投保人诉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
投保人施女士将14万余元的保险产品分多次减保、退保,又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另一类型保险,待缴费期满领取本金、红利后,投保人却认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七大问题,向上海保监局投诉,后又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服相关处理结论,施女士将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相关投诉处理决定、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
这是浦东法院行政庭首例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的案件,被告中国保监会指派工作人员以视频连接的方式参与了案件审理和宣判全过程。
投保人投诉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存在违法违规事实
2010年1月、2011年9月,原告施女士曾两次向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共计132份红利发保险产品,保费合计13.2万余元。后原告分三次减保119份,并至保险公司柜面办理期满13份,合计14.1万余元。
12-25,原告通过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银保服务专员王水投保银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缴费期3年,年缴费3.9万余元。
因认为办理减保、退保等手续并投保一份新保险,是因为王水的“诱导”而非自己的真实意愿,今年12-25、12-25,施女士两次向被告上海保监局投诉,反映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七大问题。
今年12-25,上海保监局向原告出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施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保监会经审查后决定维持上海保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原告遂将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一同起诉至浦东法院。
施女士诉称,其反映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的投诉处理决定、复议决定不正确。
两被告: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庭审中,被告上海保监局辩称,其对原告的两次投诉进行合并处理并告知原告后,不仅要求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而且调阅了投保材料、减保退保材料、电话录音、王水劳动合同、邮件寄发证明等材料,同时,对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笔录询问、电话询问。
上海保监局经调查后,认定原告提出的“欺骗原告、违规承诺、虚高收益、隐瞒保险期限”“保单内容违背了原告真实意愿”等情形无法查实,“从未收到太平洋人寿上海分公司寄出的红利通知书”“连续多次违规退保、减保,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新保险”“拿保险产品与银行定期存款作对比,夸大效益”等情形则查不属实。
另外,原告提出“在介绍产品前销售人员没有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没有提醒原告进行查询验证,并告知查询验证方法”,因该销售人员系公司员工,其销售保险产品属于公司直销,不适用展业证相关保险监管规定。
被告中国保监会表示,在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即开展审查工作,后决定维持上海保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上海保监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投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经核查,投保材料中对保险期限、原告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均已作提示或披露,历年红利通知书均以书信方式向保单地址寄出,旧保单减退保手续均由原告书面委托授权,展业证相关保险监管规定并不适用于保险公司公司原工作人员王水,保险公司已与原告多次联系、提出多种解决方案,至于原告投诉的夸大产品收益以获取高额佣金、诱导原告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违背原告真实意愿填写原告工作、收入等相关内容,查无实据。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上海保监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撤销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保监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进行送达,其认定事实清楚、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蔡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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