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元、徐某威、徐某宝等24人涉黑案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十余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元、徐某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徐某宝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被告单位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威、徐某宝、徐某波、徐某敏、徐某发系徐某元同胞弟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被告人徐某元任辽宁省庄河市副市长。之后,徐某元不断升迁,其三弟徐某波、四弟徐某威以及五弟徐某宝先后成立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等多个经济实体,在徐某元的领导、指点和纵容下,依靠徐某元的政治地位,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攫取非法利益,政商勾结、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逐渐形成了家族式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大连地区十余年,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实施了诈骗、骗取贷款、高利转贷、贪污、受贿、单位行贿、赌博、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窝藏等犯罪行为二十余起;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非法讨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三十余起,攫取经济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欺压残害百姓情节特别恶劣,在庄河市、普兰店市(区)乃至整个大连地区形成重大影响,在金融、房地产开发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强大的非法控制,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该组织还向政治领域持续渗透,除徐某元本人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外,还有多名家族成员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三次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共有32名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辩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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