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高校教师刘伶利由于癌症离开了人世,而媒体曝光,在她治疗癌症期间,她所供职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不仅不提供任何关怀帮助,还以旷工为理由将其开除,让她独自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直至伤心离世。这个事件引发群情积愤、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成万夫所指,但随着媒体和舆论深扒开后,发现这件事情远没这么单纯。12-26,《自媒体联播》邀请媒体人沈彬、财经评论员应有为聊一聊悲剧背后值得反思的问题。
有句老话叫做久病床前无孝子,说的就是久病最能看出人心,既能知道谁是真心对你好,也能知道谁会最无情。这两天,兰州一位高校女教师刘伶俐生病和离世,让人们认清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嘴脸。虽然迫于舆论压力,学院出面道歉并恢复了刘伶俐的劳动关系,但在媒体人沈彬和财经评论员应有为看来,这个学院已经被钉上了耻辱柱。
沈彬:直到这个老师死了,直到大家开始就是铺天盖地的在谴责他,这个学院才想起来,我原来之前不知道她得了这个病,这个理由简直不能成立,明显在撒谎,现在可能是应付一下民情。而且这些赔偿和恢复劳动关系是应该做的,是之前它就应该做的,但是它没有做。现在做了,我觉得完全就不能体现出诚意来。
应有为:员工开除的原因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你得告知人家一下,对吧。这个沟通都没有,说开除就开除,就是根本不把员工的价值当回事,根本不把她当一个人来看待。
当舆论几乎一致倒向对兰州交大的批评和指责,要求其为博文学院的行为“背锅”的时候。现场嘉宾从事件表面看到了其背后隐藏的三个值得社会反思的问题。
反思一:法律还不够完善,职工仍处弱势?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两位嘉宾看来,这件事情暴露出的是,尽管有了《劳动法》,但在很多方面,员工已然处于弱势。
应有为:作为一个法院来说,你就判一下你就不管了,执法的单位是谁,法院的判决不是说一张纸,有没有这样的机制去严格的强制执行呢?如果没有那要法律干吗呢?
沈彬:客观来说《劳动法》可能是相当相当不完善的。就像我们知道,按照现行《劳动法》,职工得病之后最长的治疗期只有两年,也就是说两年之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偿就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就是说只养你两年,两年之后你可能就会被这个单位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而且现在《劳动法》,它其实几乎没有精神赔偿这一块的,就是赔偿的话都没有。
应有为:就前两个月,很有名的一些经济研究所、包括南方的一些非常知名的媒体搞了一个经济学论坛,认为《劳动法》必须要修改,而且很多很有名的经济学家都在说要修改,说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对劳动者过于偏袒。所以,谈论《劳动法》的保护力度,要看究竟是站在员工的角度还是站在企业主的角度,在目前经济出现这种缓步L形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我觉得是很值得大家深思的。除了《劳动法》,弱势的职工他有什么办法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个私营企业它为什么没有工会?
应有为
反思二:民办教育逐利本质才是刘伶俐背后的黑手?
事件曝光后,“兰州交通大学”率先承受了万夫所指的骂名。然而,一些网民深扒开,发现这个所谓的博文学院,其实是属于兰州交通大学下属的一个二级的独立学院,它在人财物上都是独立管理经营的。而其院长陈玲,有着长长的一串头衔和社会荣誉,但却经不起推敲。比如说2013年5月在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成立十周年庆典暨全国民办教育表彰大会上,陈玲被评委了“感动中国十大民办教育人物”,而这个所谓的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在今年7月被民政部定性为“山寨社团”。同时陈玲和常务副校长王吉祥还是建坤房地产开发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可以说是从商后转而投资办学。
应有为:我朋友记者也去采访过,其实这个学院把重病的、生病的,当成违反劳动法律开除不是一次两次了,好几个,但这些被开除的员工,哪怕是被开除之后,依然感受到了这个校方的压力,他们甚至有时候对采访都非常惧怕。一个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后台,能把法院的判决不当一回事,这样的老板他究竟是抱着一种什么心态,或者他有什么东西是有恃无恐的,我觉得这个是要问的一个问题。
沈彬:它虽然叫大学,其实是个企业。很多逻辑是按企业在操作的。甚至可以直白地说,在很多二级学院,民办二级学院类似于一些莆田系的承包科室。它们可能在操守上,在教授育人上、在劳动保障上、还有一些广告宣传上都是打擦边球,时不时就走入法律底线之下的。我觉得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厘清一下,按照《民办教育法》怎么进一步发展。可能是你民办的就是民办的,不要挂在一个公办的、甚至历史百年的大学下面,你要自己创出品牌,让市场检验你,不要狐假虎威,不要拉着虎皮做大旗。
沈彬
应有为:二级民办学校的存在是因为我们国家人比较多,教育资源不够,那么国家财政上投入需要一部分社会资金来参与,前两年就提了一个叫“教育产业化”的概念,但是问题是,社会出资,它来办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大学应该是教书育人为首要职责,它是一个社会职责机构。而这家学院出资人是一家房地产商,它是企业,第一目的是赚钱,它不是为了社会目的,不是为了公益目的来做的。所以对它来说,只要对赚钱有利的,它就会做,对赚钱不利的,它就不会做。社会公益事业是不是应该以盈利为目的,或者说以盈利为目的的这种组织,是不是适合做社会公益事业。
反思三:社会资金办学,设置门槛还是开放竞争?
刘伶俐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对道德的指责和对法律的反思之后,更让人担心的就是中国教育资源分配和利用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教育产业化”的论调,至今都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在如何看待“社会资金办学”这个点上,两位嘉宾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应有为:我觉得很重要的一个点是门槛问题。其实你看国外有很多像这种私营的大学是办得很好的。美国顶尖的大学都是私营,培养精英人物。但它后面的财团是很有实力的,它不会为短期的一些利润,或者说什么去开除一个员工。它可能更着重的是一种长远的社会效益或者说是长远的人力资源培养。
沈彬:我觉得可能还不是一个提高行政门槛的问题,可能是还需要一个公开竞争的环境。现在其实很多的行政门槛一层一层把你拦住了,然后很可能在这个当中出现一些权利寻租的问题。甚至有一些所谓的大学城,它本身就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一部分。所以你说,用进一步的提高行政门槛,是不是把这个所谓的坏的资本挡在外面,我并不是这么认同的,我觉得确需要有规范,但并不是通过设置门槛,而是说能够有个充分竞争,能够打破这个民营资本的一些天花板,让那些真正愿意办民营大学的人,真正愿意花钱的人能够进来,不要用一些行政化的手段去束缚他们。
应有为:最后充分竞争以后,肯定剩下的是好的,这点我是同意的,这是市场机制。但是运用在这个充分竞争淘汰的过程当中,是有人要承担成本的,如果你要是一个普通的产业我觉得就算了,但是像医疗和教育这种,那是要误人一辈子的事,这个成本谁来承担,无非还是普通人来承担。你最后可能剩下的那个是好的,但是这个痛苦的过程,为什么要现在的普通人来承担?
沈彬:我们是需要让它在法制的游戏规则下运行,可以一步一步的,比如说它的规范,它的教育质量审核。而不是你反过来是说,有门槛设计了,你可以进来,他不可以进来。
(编辑:张梦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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