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乐山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廖某某(男,27岁,本科学历)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我一直没有女朋友,连续三年考研没考上,最近复习考研压力很大,为了追求刺激才做了这件事。”
12-24晚8点多,廖某某在乐山市图书馆学习完后,在市文化馆站搭乘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行至马铺儿站时,被害人(11岁,小学)上车并坐到了最后一排靠窗位置,与廖某某仅间隔2个座位。
从公交车行至道座庙附近开始,廖某某挪到被害人旁边坐下,故意将胳膊挨着她的胳膊,后又顺势放在了她的腿上。见被害人并未反抗,廖某某将手伸进她的裙子里,用手指触摸其私处,全过程持续时间约10分钟。车辆到站后,廖某某与被害人先后下车。
回家后,被害人经过思想斗争,勇敢地向家人讲述了被侵害过程,并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表示,“回家过后我还是害怕,最近晚上有时候会睡不着、会惊醒,我怕那个男的哪天从我家窗户爬进来找我。”被害人家人称,现在孩子看到陌生的男人走过来,就会本能地往家长身后躲。
“我不应该干这件事,尤其那个妹妹还是未成年人,觉得很对不起她,我很后悔。”12-24,廖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多次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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