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李文星求职误入传销组织并因此丧命,事件经媒体报道以来,引发广泛关注。然而,李文星之死还未水落石出,天津再次通报了25岁男子张超在静海误入传销组织并死亡的案情,实在令人痛心。
事实上,传销并不是一个新事物。早在1998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拉开传销治理序幕。如今,二十年过去了,非法传销活动却屡禁不止。而且在近几年间越来越肆虐,侵害的对象除了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甚至包括身居高位的银行行长、政府官员,更有阅历丰富的生意人、大学教师,在看似离我们很远的组织中,公务员、律师、医生、甚至警察……任何一个常见职业的从业者都可能出现。社会各阶层领域不同身份的人员。为什么总有人愿意相信传销者的谎言?
打击传销陷入“割韭菜”般困境
嘉宾虞思明律师曾有过7年经侦警察的经历,在过去接触过的一些案例中,他发现,传销虽然作为一个“舶来品”流入中国,但这种行为之所以在中国能如此迅速的蔓延开来,首当其冲离不开中国式的人情关系网。各种情感的联系,各种人情往来是比较紧密的。所以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传销组织的传播、下线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都一度超越了别的国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更是令传销手段获得突破性“升级”。虞思明还发现,相较以前售卖特定商品的传销形式,近年来新型变种的传销其实更具有迷惑性,网络传销呈现明显的“金融传销”的趋势。虞思明介绍,我国金融传销始于2012年,当时以消费返利或电子股票为主,后来发展到游戏理财、内部虚拟股票、虚拟货币等,“实质上都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把非法集资与传销结合起来,犯罪分子会用一些专业的金融术语进行包装,构建一个新的庞氏骗局模式。而这种形式欺骗性更强,更容易让常人,特别是老人和刚出校园的大学生难以辨认。”
伴随着传销的蔓延,传销的名目越来越多,整治行动也从未停止。许多人疑惑,为什么感觉上政府打击越来越严厉,传销组织反而有种愈演愈烈的趋势?
作为媒体工作者,杨江也曾在过去的采访任务中参与过一些解救传销人员的行动。关于这个问题他也同样存在过疑惑,通过采访公安部门杨江了解到,其背后除了受害者“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侥幸心态外,传销骗局取证难、打击处理难、法律滞后才是无法打击传销组织的关键因素。
据悉,目前监管部门对传销组织的定性要求为“30人以上、具有三层以上拉人头的组织架构”。向公安部门举报时,必须同时收集30个以上受害者签名的举报材料,还必须提供这些人存在三层上下级关系的证据。这样一来,举证便存在很大困难,对于网络传销的法律概念至今更是没有清晰界定。
虞思明律师认为,与发达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传销案中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是,国内对传销案中的民事责任极少涉及。“虽然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入罪,但实际上真正以这个罪名来定罪的人很少。因为其取证难度,远远大于我们实际上看到的,大部分是按照非法拘禁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处理。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综合治理
诚然,打击传销活动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执法方式的滞后性等因素不无关联,但审视国家立法,也有亟待检讨之处。正如虞思明律师所说,刑罚只是针对传销团伙的组织和领导者,对大部分参与人员以遣散、教育为主,缺乏法律震慑力,这些也间接导致传销组织者逃避掉了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再加上很多传销案件由于组织内部人员互相包庇、证据被销毁,公安机关取证不全,传销组织的骨干人员可以轻易躲过刑事追究。即便是被抓了现行,有关部门也只能简单处罚后放人,更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节目现场,我们连线了中国民间反传销协会发起人李旭,他认为,健全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并形成社会合力,才是打击传销的当务之急。“全国范围的民间反传人士,顶多也就一两百人,和传销组织的规模相比,我们势单力薄。”李旭说,“现在各个地方打击传销主要是靠驱赶。这种驱赶运动式的打传,治标不治本。一个地方打击比较厉害,传销组织就会迁移,从这个城市迁移到另外一个城市,并没有连根拔起。一旦一个城市打击稍缓,他们又会卷土重来。”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主动避开传销陷阱
打击非法传销、走出非法传销的泥潭,政府部门守土有责,当然要有所作为。但事实上,法律打击永远是滞后于现实发展的。作为个人,我们不能丧失独立思考与反思的能力与勇气。
节目最后,虞思明律师再三呼吁要加强风险识别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实际上识别传销并没有那么复杂。抓住两个要点很简单,第一,看他是不是编造了一个虚幻的商品正在销售,不是实打实的,是自己包装出来的东西。第二,他到底是一个商品销售导向性,还是一个人员下线,人头数发展导向性。也就是说,看你进入这个组织之后,你的报酬是根据你销售某一样商品来获得,还是根据你发展了多少下线来获得。如果是后者那就是传销,和庞氏骗局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mzyl.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