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位老人将300万房产赠予水果摊主引发热议,这个案例背后有着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律师黄荣楠表示:“从立法的本身来讲,它是保护公民的一个自主权利,包括对自己财产,特别是身后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对于一个公民在立遗嘱的时候,把他的财产分配给除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还要得到近亲属同意的话,那他这个决定肯定就会被他的近亲属所进行否定,那么反而造成了这个公民无法自己处分自己相应的财产。所以从立法上来看,不论是意定监护,还是遗赠抚养协议,都没有一个前置条件,要求这个相关的继承人或者他的近亲属来进行同意,我认为这个是对的。
第二,法律上也设置了一个救济的措施,也就是说在意定监护的过程当中,如果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当中,存在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相关利益方是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请,可以把他的监护权进行撤除的。那么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遗赠抚养协议上,如果签了遗赠抚养协议,但抚养人在后几年又虐待了立遗嘱人,包括不去赡养他,他也可以把遗赠抚养协议来进行撤出。所以法律上既设定了立遗嘱人的自主权利,也设定了对他们保护和撤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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