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并明确了性骚扰者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3月8号,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本市第一起性骚扰案。
小强和小芳是上海某公司同部门员工。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阿强几乎每天向小芳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原告代理律师说,由于性骚扰行为,小芳甚至不敢在公司内部一个人走路,一定要有伙伴陪同才行。小芳于2020年3月向公司寻求帮助。后经公司要求阿强写下保证书,明确今后再也不与小芳联系。但2020年5月的某晚,阿强又拨打了原告电话,小芳看到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阿强又写下了保证书。
面对阿强的反复骚扰,小芳感到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寻求医生帮助。据精神卫生中心医生介绍,小芳换上了抑郁症,病症与性骚扰行为有关,会出现发抖,说话不清,焦虑等症状。小芳同时也报了警,2020年6月公安机关确认阿强的违法行为后,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
今天,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强在违背原告小芳的主观意愿下,以发送淫秽性短信的方式,侵害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及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应赔偿小芳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者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 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当事人也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不幸遭受性骚扰行为侵害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寻求帮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郑马威说,对于短信、微信、电话等当事人都可及时留证,只要确认真实性这些这证据都可被采纳。此外,如果发生职场性骚扰,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反映,因为根据《民法典》,单位对此也有防止、制止义务。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刘旻月 实习编辑:夏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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