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是中华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成就,同时这一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定型,需要予以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这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形成更加成熟和定型的制度体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够实现,而依法治国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必由之路和重要标尺。
全面深化改革要形成更加成熟和定型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改革的决定性成果是“到二〇二〇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因此,现阶段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目的和宗旨,就是通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是我们党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深刻结论,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在千百年来的演进过程中的精髓所在。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曾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这段脍炙人口的话,画龙点睛地对自古以来政治学研究的一个主题——即“好人”与“好的制度”哪一个更重要,做了深入浅出的回答。从儒家的“内圣外王”,到柏拉图的“哲学王”,无不崇尚的是“好人”政治或“贤能”政治,但事实证明这只不过是一个美好的幻想。所以,近代以后人类开始认识到不能把美好政治的希望寄托在“贤人”和“明君”身上,而是要创建好的制度,用严密而定型的制度来约束掌权者,其理论和实践的结晶就是民主和法治。民主法治取代贤能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华,也是政治制度变迁的必然。
有鉴于此,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取向,就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正如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民主与法治等基本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国家活动定型化和规范化,保持政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而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全面深化改革之所以是“全面”的,就是因为不仅包括经济改革,而且包括政治改革;不仅包括理论创新,而且包括制度创新。通过民主和法治建设实现我国的制度改革和创新,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国家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路径。
我国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时,这种改革和创新不仅仅是对原有体制作细枝末节的修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革命性变化。特别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集权向民主的转变,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以及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是当代中国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因此,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制度体系还不够成熟和定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中,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基本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项划时代的历史性成就。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就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习近平同志也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然而在制度的落实上以及具体环节上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邓小平在1980年曾深刻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他还特别强调:“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又与家长制作风相互助长,“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成功解决了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部分解决了分权放权的问题、官僚主义和家长制的问题。同时,也要看到,邓小平在30多年前所批评的权力过分集中和家长制等现象,包括人身依附关系,至今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而且在有些方面还变本加厉,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对此,习近平同志严肃指出:“不能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对党尽忠不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党内不能搞人身依附关系。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
因此,要根本克服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特权和腐败等现象,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总的来说,我国的制度体系既有优势,也有不足。其优势是国家自主性较强,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其不足是权力较少受制约,特权和腐败现象严重。虽然我国具有一定的制度比较优势,但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在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高度,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向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维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顶层设计,把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设“法治中国”。唯有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有更强大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依法治国是制度成熟和定型的标尺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任务,主要在于形成五大“体系”、坚持三个“依法”和三个“法治”,实现“四法”流程,其目的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谓形成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所谓坚持三个依法,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所谓坚持三个法治,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所谓实现“四法”流程,即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运行构架。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和定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重要标尺,就在于能否做到依法治国。这是因为,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但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的,“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首先在于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定型。而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定型,依法治国就是一个重要标志。
一方面,从世界的普遍经验来看,现代政治制度首先是建立在立宪政治的基础上,这就必须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同时,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法治的前提,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离开了依法治国,就谈不上真正的民主和法治,更谈不上制度的成熟和定型。
另一方面,从中国的特殊国情来看,我国的制度是否成熟和定型,也需要用依法治国这个标尺来衡量。之所以这样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有悠久的家长制和人治传统,其影响至今仍不可忽视;同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长期存在个人独裁专制和人治的问题。这些与依法治国都是格格不入的。邓小平曾尖锐批评过封建主义残余的一些影响,如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等,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一人倒霉,株连九族,任人唯亲、任人唯派等等。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还不够成熟和定型,其原因就在于上述弊端的影响。习近平同志针对这一问题,也引用邓小平的话批评说:“不应当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并进一步指出:“党内决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决不能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决不能搞门客、门宦、门附那一套,搞这些东西总有一天会出事!”“我们共产党人决不能搞封建社会那种‘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 只有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封建专制主义的家长制和人治传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和定型。
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学问题,而是一个更为宏大的政治学课题。依法治国的根本和衡量标准,是在于能否有效制约权力,根本克服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特权和腐败等现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僭越法律和制度。中国历史上一贯注重的从思想意识领域遏制权力的变异,如儒家倡导的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专制王朝也企图依靠“君君臣臣”的道统来培养对皇帝效忠的“清官”。但事实证明,这种办法虽然也能从一定程度上约束官员的行为,却无法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大量滋生。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实现依法治国,无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历史和现实反复揭示,只有用现代的民主和法治构建好的制度,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并切实加以实施,打造法治中国,我们才能真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作者胡伟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中共上海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执行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公共政策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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