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歌法草案提请审议。这意味着,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将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会上介绍,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歌法,通过国家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等进行规范,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明确规定,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不得奏唱、播放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在七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表彰仪式、重大纪念仪式、国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
草案还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针对国歌演奏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草案规定,国务院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用于演唱的国歌标准曲谱,录制用于播放的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应当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歌标准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送交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有关国际组织,供外交活动或者国际体育赛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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