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6)上午,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这是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实施以来,上海三中院第一起适用该制度审理的案件。
2016年2月至11月,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从意大利进口羊毛机织布和棉机织布等货物。期间,担任该公司监事、进出口业务负责人的被告人史某,明知该公司的母公司法国LA公司(LA FABRIQUE DU SUR MESURE)决定低报价格进口相关货物,仍接受法国LA公司的指令,指使罗珏公司工作人员接收、翻译、整理、传递相关低价材料,并提供给相关贸易公司代理进口货物。经计核,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625,923.46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罗珏公司缴纳暂扣款100万元,被告人史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提供涉案材料,具有自首情节,在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情况下,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上海三中院决定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庭审中,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合法性和自愿性,法官问,“被告人史某,你是否自愿认罪,是否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清楚《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 “是的。清楚。”被告人史某回答。同样,也得到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肯定回答。因此,法庭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适当简化诉讼程序,组织控辩双方查明案件事实,组织法庭辩论,并听取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过评议,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625,923.46元;被告人史某作为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接受指令并具体联系、实施低价申报进口货物,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史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于庭前缴纳了暂扣款和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史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上海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当庭判处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本案的审理中,上海三中院注重保障被告人的相关权益: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庭审时,反复询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是否系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保障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申请回避和最后陈述的权利等。
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去年12-26,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的《办法》,上海三中院首次在走私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由上海三中院院长王秋良担任审判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陆建强出庭担任公诉人。案件庭审情况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视频直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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