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春耕大忙时节,在内蒙古通辽市的开鲁县,却有多位种植户反映,不缴纳每亩200元的增补承包费,当地镇、村干部就不让他们下田耕种。村干部甚至公然喊出“110来了能咋样,上边让我敛财我就敛财”的话。
昨天,开鲁县人民政府发布情况通报指出,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的处置方式之一,也就是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一部分新增耕地大户不愿交纳费用,导致已交费用的农户产生攀比心理,从而参与了阻碍翻地行为。经协调,这个村的群众同意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益,不再有贻误农时行为。而针对个别基层干部态度蛮横等问题,开鲁县已给予相关人员免职或党内警告等处分,其他可能存在的违纪行为,也正在调查。
农民要下地赶春耕,却被扣留耕种用车,冲突一度升级。就凭一句“增补承包费是当地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的处置方式之一”,村镇就能向种植户收钱吗?
20年前,开鲁县十几户农民承包建华镇双胜村里五千多亩土地时,这些地都还是只长荒草“兔不拉屎”的盐碱地。二十年来,经过种植户一点点的改造,昔日的不毛之地变成了水浇田,经济价值提高了。有些农户每亩地改造成本高达1万元,亩产量提高到一千七八百斤。
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显示,承包期从12-25开始,为期30年。承包费分批次缴纳,2022年已经全部结清。
然而,这些承包地在2018年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被认定为新增耕地。在镇政府支持下,村委会要求承包人增加费用,否则就终止合同,还理所当然地认为“土地是我们的,我们有权力停止合同”。
在村委会看来,盐碱荒地变成水浇地,土地就增值了,自然也要增补承包费,要求种植户每亩地每年再交200元,这也意味着,承包40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每年要增加近百万元成本。
有分管政法的镇干部表示,增补承包费有《民法典》第533条背书,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重新协商,或者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也是当地村镇干部所认为的“情势变更”法律依据。
不过,自然资源部2022年发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确保新增耕地地块在立项前应该是“非耕地”。在我们讲的这个案例中,农户承包的土地显然已经是事实上的耕地了,承包面积并没有增加,而且土地质量的提升也并不是无法预见,更难说对于合同另一方明显不公平。
且不说村干部“土地是我们的”这种说法是否合法,擅自撕毁合同的做法可能首先就是违法了。《民法典》明确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在第26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中荒沼草甸地变成了水浇地,既不是国家政策变化所致,也不是自然条件变化所致,而是承包人努力经营的结果。承包人采取了机械平整土地、铺牛粪、打水井、购买喷灌设备等措施,将荒地改良成了水浇地。村委会对此应该有所预期。《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其中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点要优先考虑。
针对这一事件,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家梅凤乔也指出,开鲁县的情况通报,没有把最核心的问题讲清楚,只说了当地一些干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方式简单、态度粗暴。而最本质的问题其实是增补承包费到底是否应该征收,如果要征收的话应该怎样征收。村民通过自身的投入,把荒地改成良田,还要缴纳增补承包费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将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就是要通过稳定、可预期的土地承包制度,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安心耕种、改善土质、加大投入。
编辑: | 严相莉 阮丽 翟静 |
责编: | 严相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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