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侵犯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从租住小区的过道窗户坠楼死亡,父母认为窗户没有围栏也没有足够的安全提示,属于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以此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坠亡的小陈生前租住在小区3栋。12-26中午12时35分许,他醉酒后来到小区14栋17楼,从过道窗户坠楼身亡。事后,小陈的父母走访了小区其他楼层,发现小区内除了14栋外几乎所以过道窗户都有金属围栏,并以此认为在小区物业存在疏忽,应对小陈坠亡负相应责任,要求物业赔偿21万余元。
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小区安装了金属防护栏的建筑和事发建筑设计不同,不能类比。同时护栏的设置是开发商设计建设的。“如果没有直接去打开窗户、攀爬上去或者是把头和腰部伸到窗户外面去,是不可能因为失足掉下去的。”
审判长对此询问被告代理人:“你们窗户上写了什么东西没有?”得到回复是有“高空危险,请勿攀爬”的提醒,且每一层都有,在交房的时候就有这个提示。
法官黄云告诉本案双方,他曾到案发地现场勘查过,实地测量发现窗台高0.98米,窗子玻璃上也确实用红色字体写有“高空危险,严禁攀爬”的警示标语。窗户玻璃完好,并且坠落的窗户属于消防通道,依规是可以不安装防护栏的,且该窗户的窗台高度为0.98米,如果不是人为的故意攀爬或外力作用,是不可能从窗户上坠落的。同时,根据小陈的死亡鉴定书显示,小陈事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高达209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的状态。
审判长黄云最后得出结论:“就目前的证据而言,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从道义上,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作为物业管理这边,考虑一下做一些适当的补偿。”最终,法庭主持双方进行和解。
(来源:云南都市 编辑: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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