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一时好心同意亲人迁入户口,多年后,房卡簿上承租人竟变作他人,诚信与金钱,亲情与利益,“真假承租人”对簿公堂,究竟会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一起来看今天的故事。
案情回顾:未能及时迁回户籍,房卡簿被堂妹更改
年过六旬的沈某有一处老房是公房性质,原承租人为沈某父亲,一直由沈家父子二人居住。后来沈某因刑事案件被逮捕,其在老房内的户口也因此注销。
沈某刑满释放,但因释放证遗失而未能及时将户籍迁回。也是在这一年,沈某的堂妹为解决女儿读书问题提出将母女二人户口迁入,沈父及沈某同意了。但户口迁入后,堂妹母女实际并没有入住。
2013年10月,堂妹未经沈某同意,隐瞒原户口本仍由沈某持有的事实,申请办理了新户口簿,成为房屋户主,该册户口簿内在册人员仅其母女二人。
同年11月,堂妹同时以房卡簿遗失为由,提交了新办户口簿等材料向老房的物业管理单位申办新房卡簿,并申请过户、更改户名。
就这样,老房的租赁户名从沈父更改为了沈某的堂妹。
今年年初,老房所在区域面临动迁,沈某这才发现房屋承租人已经从父亲变成了堂妹。而根据规定,只有承租人才有权签订动迁协议,这意味着沈某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由于涉及沈某今后的生活居住利益,基层组织多次组织兄妹调解,但二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今年6月,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堂妹没有资格作为该房屋承租人,其与物业管理单位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应为无效。
法院裁判:撤销物业决定,认定沈某为房屋承租人
一审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沈父,从居住的历史状况来看也一直是沈某父子居住;沈某户籍虽因受刑而迁出,但在获释后可依规迁回。因客观原因沈某户籍在羁押场所未能及时迁回,但沈某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实际上也住回系争房屋,符合同住人资格。
而堂妹母女二人户口迁入属沈父及沈某的帮助性质,二人未实际入住,其原户籍地为其他处住房,故不应认定是系争房屋同住人。
沈父死亡后,重新确定承租人时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及户籍的历史演变状况、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他处房屋情况等综合因素,全面审查家庭成员或亲属是否是房屋同住人,现该处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堂妹为新的承租人,直接损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故一审判决撤销物业管理单位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堂妹的决定。
被告人在判决作出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提出,沈某在2015年5月前即已知晓自己成为了系争房屋承租人,在一年的除斥期间未提出撤销请求,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本案诉讼已过时效。
且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不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其户口迁入是受益于沈某及其父亲的帮助,母女二人并未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
沈某获释后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可依据规定申请恢复户口,虽因客观情况其户口延迟恢复,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之事实。
同时根据确定公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沈某作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有资格第一顺位来承继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上诉人在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过户、更改户名时,隐瞒自己和沈某的居住情况及相关户口变动原因,其行为有违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实际侵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故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其为房屋承租人的决定应予撤销。
据此,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因为房产证、房卡上的名字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很多,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权利意识,在发现问题时,未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最终走上对簿公堂的道路。
例如在本案中,老人本是好心帮助侄女过户念书,却被暗中抢了承租房,差点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
因此要想在生活中避免出现这种纠纷,需要加强权利意识,谨慎履行义务,以免节外生枝,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通讯员:翟珺 上海二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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