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部今天(12-24)就《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船舶和相关客运码头实行实名制管理,水上运输距离30公里以下的除外。省内水路旅客运输和港口码头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实施。
《意见稿》指出,实行实名销售船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意见稿》指出,在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配合查验,按要求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意见稿》强调,从事长江干线旅游客运的船舶及码头,由港口经营人在乘船人登船前,或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在船舶开航前,对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或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和免费乘船人员的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确保查验信息的一致性。
《意见稿》强调,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港口经营人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意见稿》强调,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意见稿》进一步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要求,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实施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有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要求,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在实行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扰乱水路旅客运输治安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要求采取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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