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核扩散,中国与国际接轨。主动做调整,中国发挥正能量。从伊核到朝核,中国如何发挥建设性作用?展现大国风范,中国又是如何领跑军控核裁军?看看新闻Knews携手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战略研究所所长吴莼思,推出《交叉点道•核武危机》系列,谈谈这把悬在人类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中国和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是什么时候开始互动的?
这要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后,在80年代的时候,中国开始逐步参与国际核不扩散体制。
1984年,中国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此基础上,1988年,中国又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制度,签署了保障协议。
1992年,一件更加重要的事情是中国政府签署了《核不扩散条约》。
中国是一个有核武器国家,而在这样一系列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中国开始全面和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接轨。
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保障措施协议》
中国是如何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接轨的?
首先,全面的接轨意味着中国参加了越来越多的核不扩散的多边安排。中国签署了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的相关条约、《核不扩散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中国参与了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集团所设定的出口管制制度和体系。上世纪80和90年代,中国不断加入到现有的国际体制中,参与了各式各样的条款组织,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第二步,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中国国内的制度性安排也必须要和国际制度对接。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中国花了很大的力气,参照了一些国际惯例,对我们的核材料、核设施、两用设施、两用技术等等,出台了很多的管理规则和措施,出台了很多的出口管制法律。如今,这样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这是非常重要的进展。
其中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大家注意的话,会发现核走私这样的一些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出口管制的问题,它还违反《刑法》。在中国《刑法》里,规定了这样一个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核材料是指铀、钚等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聚合反应的放射性材料。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难看出,中国在加强出口管制和核不扩散有关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多成绩。当然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部门间的沟通会产生一些问题,政府要去教育社会的方方面面,要让它们去注意到出口管理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小细节。
第三方面,在热点的国际核扩散问题上,中国非常积极努力地发挥自身的建设性作用。这个在最近两个重大案例当中都体现得非常明显。
一件事情是中国参与了伊朗核问题的谈判。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加上德国与伊朗谈判,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6+1谈判,中国在其中发挥了非常建设性的作用。
中国外长王毅出席伊核问题外长会
第二件事情就是朝鲜核问题,一开始中国牵线搭桥六方会谈,到最近中国又提出了“双暂停”和“双轨并进”的思路,中国始终想要用建设性的外交谈判途径,来鼓励东北亚走出艰难的核恶性循环状况。
六方会谈
最后一个方面,可能很多人并不了解,中国在军控和核裁军上,其实是全球领先的。比如说中国是一个核武器国家,但是中国在1964年爆炸第一枚核装置的当天,就提出了我们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这个主张,比后来提出的无核武器世界早了好多好多年。
我国一次热核武器实验爆炸后的蘑菇云
还比如说,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坚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核武器的国家。
1995年,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又做出承诺,就是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如果是受到核武器攻击的话,那么中国会在安理会的范围内采取行动,以便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的措施,向这个国家提供必要的援助,以及对攻击实施国,采取严厉和有效的制裁。
从这样的情况来讲,中国一方面是保证自己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核武器,另外一方面,如果无核武器国家受到了核攻击,中国会在联合国的框架下面,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采取制裁行动。也就是说,中国一方面对于无核国家给予了消极安全保障,另外一方面又给予了积极的安全保障,这也是五个核武器国家当中唯一作出这样承诺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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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左禾欢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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