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东莞“追砸运钞车案”尘埃落定。12-26,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看看新闻Knews记者从梁金明辩护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矿生处获悉,梁金明在十天的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因此,以上一审判决生效,梁金明已离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回到了自己家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12-26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牌照为粤SW1B23的运钞车执行押解任务,在一段460米的路途中遭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人黄武林4次追砸。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金明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黄武林开了一枪。黄中弹倒地,后医生到场确认死亡。
在460米的死亡之旅上,黄武林与运钞车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看看新闻Knews记者透过庭审中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各种证据,力图还原整个事件的细节。
前奏:工资结算纠纷
今年51岁的黄奀清,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是东莞运钞车案死亡者黄武林的父亲。事件发生至今已近一年半时间,他仍然难以相信儿子已不在人世的事实。
他是在12-26下午5时许,接到一个自称是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派出所人员的电话称,黄武林在东莞与人发生冲突被打死了。“当时我整个人都懵了,我儿子本分,怎么会跟人打架呢?”黄奀清当时还担心是有人行骗,便拨打儿子手机,结果电话那头告之,黄武林再也不能亲自接电话了。
黄武林生于1991年10月,20岁高中一毕业就向父亲表示要到外面世界闯荡、创业。但黄奀清劝儿子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但挫折也很多,自己是上饶当地的一位木雕工匠,凭借这门技术在城里买了地盖了楼,他希望黄武林子承父业。
但儿子性格内向、执拗,黄奀清只好同意他出去闯闯的想法。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黄武林先后去了南昌、厦门等地,干都都是喷绘活。2014年农历腊月回家和姑娘童某结婚,事实上只是订婚并没登记,2015年生下儿子。为照顾妻儿,他就近在老家的铜锌厂打了一年工。
2016年春节过后,黄武林最先去了江浙一带寻找工作,情况应该不理想。当年3月就到了福建福州,在堂哥黄武艳经营的一家木雕店帮忙、学手艺。
“开始的时候学东西、做事很积极,但后来天气热了市场低迷,他拿的工资也少了,可能觉得这个行业前途没那么好,想转行到其他地方工作。”黄武艳回忆,这一年的12-26,黄武林离开福州。
12-26,黄武林抵达东莞。他没有把到东莞打工一事告诉给妻子童某,“他是一个不想家人担心的人,是想稳定后再告诉我吧。他性格内向、本分,挺听话的,我们两人感情一直很好。”
12-26下午15时许,黄武林到年顺渔馆应聘做服务员。这家位于长安镇沙头社区的餐馆,才开张三天,服务员不够,领班韩荣誉在店门口支了摊位招工。韩荣誉让黄当晚就试工,翌日正式入职,每月工资2500元,另加200元全勤奖。
在韩荣誉的印象里,黄武林在试工和第一天上班的表现积极,但第二天上班后就开始不太好了,“店里同事叫他帮忙做点别的事,他就说不是自己的分内事,不肯做,我去叫也没用。还有两天店里其他人都忙到晚上23时过后才下班,他到了22时不打招呼就自己下班了。”
韩荣誉曾看见黄武林有几次拿了水壶去给客人倒茶水,“客人说不用加,他却自行给客人加满”。渔馆的同事一致评价黄武林性格孤僻、内向,不爱说话,不喜欢和人交流,平时回宿舍冲完凉就上床睡觉。
“他在餐厅对客人很冷漠,接待客人都站得很远,双手背在身后,连跟客人说一句‘欢迎光临’都不肯。”年顺渔馆主管张玉华说。同宿舍的同事侯安滔认为黄武林的性格不适合做服务行业,“老板也曾开导过他,但他可能觉得做不下去了,所以就离职了”。
据同事们提供的细节,10月26日22时许,渔馆训练员工跳舞,黄武林因为不配合,后被主管张玉华单独留下问话。12-26一早,黄武林向张玉华提出辞职,“我问他原因,他说全世界的老板都是没良心的”。住在同一间员工宿舍的同事陈大宣表示此前他曾听黄武林抱怨上班时间过长。
10月27日10时许,黄武林找张玉华结算工资。张要求黄玉林先交还宿舍钥匙和工作服,再结算工资给他;但黄坚持先结算工资拿到钱再归还物品,他当时向在场的同事吴春玉说,老板都是骗人的,如果先交物品就不会结算工资了。
双方僵持。张玉华在接受警方问询的一份笔录里表示,“他(黄武林)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叫我过去他那边,用威胁的语气说‘你赶快将我的工资给我,一分钱不许少,我的时间很宝贵’。我看他表情很凶恶,怕他做出伤害我的事,就打了110报警。”
辅警何凤宣和同事肖学平11时左右接到值班室的电话,然后去了年顺渔馆。在二人的调解下,张玉华先给黄武林结算了工资。何凤宣记得,黄拿到钱后挑出一张稍微有点脏的百元钞要张玉华换,还因为结算工资里有0.33元的零头而要求多给了2元。黄武林从12-26到26日在渔馆工作7天,最后得到的工资583元。
黄武林当场交还钥匙后,在张玉华和另两名同事的陪同下,到位于渔馆旁边的员工宿舍,换下并交还工作服,收拾好行李离开。在这个过程中,黄留给陪同的同事古诗儒的印象是,“一句话没说”。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1:23,黄武林穿红色体恤、黑色裤子、黑色运动鞋,提着一个米黄色行李袋,从宿舍楼梯间下楼。一路沿着乌沙环南路,自西向东步行。11:38,他途经乌沙环南路167号;11:45,经过广盈茶餐厅门口;11:51,经过微风酒店后门出入口;11:53,到达一家名叫湘隆住宿的小旅馆门口。
之后,在振荣南路美的空调店前,黄武林被当地市民徐检妹看到其坐在水沟旁边的草地上,“人白白净净的,面向微风酒店,背向晓铭手袋厂,目光看着前方,手提袋放在他面前”。
致命的遭遇
此时,一辆车牌为粤SW1B23的运钞车,正在朝振荣南路开来。
这辆车隶属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当天早上10:50从工商银行大朗支行金库出发,受托押运一个重要凭证箱和两个共计装有350万人民币的钱箱,先后送往长安镇工行长安支行、乌沙支行、厦岗支行。
刚满30岁的梁金明,是这趟押解任务的车长,他10年前从部队退伍后就进入骏安公司担任护卫员。这是他调执大朗至长安线路的第四天,他坐在副驾驶位。运钞车由护卫员郑颂丰驾驶,业务员钟嘉鹏、雷柱文分别坐在驾驶位、副驾驶位后面座位。
护卫车长负责押运当中的指挥和管理,护卫员职责是负责押运的安全保卫,业务员则负责搬运交接钱箱到指定银行。
到达工行长安支行放下重要凭证箱后,粤SW1B23运钞车前往乌沙支行。自11:36起,行车路线为德政中路——锦绣路——荣文路——锦厦一龙路——景观路。
12:02,在景观路口,小轿车粤S8EM30与运钞车相遇,紧随其后从东向西进入振荣南路。粤S8EM30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该车跟随运钞车行驶约48秒(该时段内运钞车无擦碰情况),到达振荣南路往乌沙环东路交叉的路口,排在第一位等待红灯。
12:04,在路南从西向东行走的黄武林,出现在马路对面,和运钞车开始了一场致命的遭遇。
粤S8EM30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突然从右侧先后飞出两块砖头,砸中运钞车尾部、中部,紧接着黄武林从运钞车右侧的绿化带冲出,捡起一袋垃圾砸向运钞车,然后他又多次捡起砖头等物,打砸运钞车副驾驶座旁的窗玻璃。多位目击证人证实,黄武林还用脚踢过运钞车的车身,并掰断右后视镜丢弃在路边绿化带。
司机郑颂丰事后回忆,当听到车尾传来“砰”的一声时,他以为车被追尾了,准备下车查看,被梁金明制止——他看到一名男子拿着砖头从车右后方走来,“什么话都不说就往副驾驶车窗猛砸了几下”。梁金明大喊“我们受到袭击了”,指示郑颂丰闯红灯。
12:05,运钞车通过红绿灯停靠在路边。根据骏安公司的应急预案,运钞车在押运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打110报警,接着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电话清单显示,雷柱文12:05:53向110报警称有一个人用石头砸他们的押运车,把玻璃都砸烂了。梁金明随即也向公司调度中心报告了受袭情况。在这个过程中,黄武林追上第二次用砖块砸运钞车车窗玻璃,梁命司机继续往前开。
黄武林则回到路口拿上自己的行李袋,继续朝运钞车开走的方向步行,监控视频显示他在12:07途经潮兴牛肉店门口。随后在乌沙环南路“宝升公交站”,再次追上停在路边的运钞车,并从路边捡起两块砖,左右手各持一块,第三次猛砸运钞车的右侧。
此前,一名交通协管员骑着警用摩托刚刚离开运钞车。据交通协管员兰海的证言,他在巡逻中通过摩托车后视镜看到黄武林第二次追砸运钞车的情景,“运钞车就往前开,速度不快,那男子一直追。追到我跟前时,运钞车加速开走了,我就问那男子发生了什么事,他很大声地叫我‘滚开’。当我追上运钞车时,运钞车停下来,司机打开一个玻璃口,我问怎么回事,他说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车被人砸了,我问有无发生交通事故,他说没有。我问有没有报警,他说报了110。我看没什么情况,就开车往前巡逻了。”
郑颂丰证实,他将车开到宝升公交站时,见到一名骑警用摩托的交通协管员,停车对这位协管员说了己方运钞车被一名男子砸的情况。
12:08,监控视频显示黄武林提着行李袋,继续步行跟随运钞车经过汕头荣番薯粥门口;12:09,黄武林经过恒昌批发部门口。
12:10,运钞车驶停至乌沙环南路与兴三路交叉的十字路口北侧路边。法院判决书据车上四人的证言,判定认为这次停车的目的是想把追砸车的黄武林引至前方警务室将其擒获。
在梁金明的描述中,过了约两分钟,黄武林突然从右边冲过来,第四次持砖头猛砸车窗,“我对他喊‘不要砸了,再砸就开枪了’,他没有理会,继续砸。我把车窗观察口打开,对他又喊‘不要砸了,再砸就开枪了’,他还是疯狂地砸车窗。我就将橡皮霰弹上膛,左手托枪,右手放在扳机上,将枪口伸出车窗,继续对他喊‘不要砸了,再砸就开枪了’,他不听继续砸,我瞄准他左手臂开口了一枪。”
“砰”一声,黄武林应声倒地。雷柱文此时正在和公司业务部副大队长叶焕全通电话。这次通话记录显示12:13:48至12:15:04共76秒,“叶焕全问我砸车的人什么情况,我说还在砸,说了大概几秒钟我就听到枪响,我跟叶说已经开枪了,他问是谁开的枪,我说是护卫员。”雷柱文事后回忆。
梁金明持枪下车查看情况,郑颂丰确定安全后也持枪下去,看到黄武林倒在右前车头位置,身体在抽搐,前胸有血迹。雷柱文又接到叶焕全电话,被叶要求下车拍照发给他,“我下车后看到那名男子躺在地方,已经不动了,我用手机拍了六张照片”。
12:25,长安乌沙医院接到急救出车任务,12:30值班医生田永垌等人到达现场,对仰卧在地的黄武林进行检查,那时他脸色苍白、四肢冰凉,心跳、呼吸已经停止,血压、心率为零,胸口中心部位有一个圆形伤口。当场宣布黄死亡。
经法医鉴定,黄武林符合枪弹伤致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落槌:防卫过当
一颗橡皮子弹,让黄武林的生命,最终定格在了这段460米的马路上。从与运钞车相遇到中弹倒在血泊中,仅仅10分钟时间里,他留给众多目击者的形象有些歇斯底里,“他情绪非常激动,现场没说一句话”。
然而,他还留下了更多悬疑。关于黄武林为何追砸运钞车、运钞车为何多次停车、护卫员开枪行为是否合法,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热点。
这些系列问题亦是法庭审理的焦点。东莞市人民中级法院12-26公开审理了该案,后两次各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在该案刑事判决书里,东莞中院对系列问题一一进行了评判。
1.运钞车是否与黄武林发生刮蹭?
案发后出现了运钞车和黄武林可能发生刮蹭从而导致黄砸车的猜测,该事实涉及案件起因,对判断双方过错程度大小亦具有重要影响。
东莞中院判决说,从现有证据来看,可以证实双方在案发前并不存在刮蹭:(1)根据案发前黄武林行走路线沿途的监控录像,和运钞车GPS轨迹对双方的路线还原,双方在到达黄武林第一次砸车的红绿灯路口时是相向而行,不存在路线交集。(2)据运钞车后方车辆行车记录仪的录像显示,运钞车在到达红绿灯路口之前均是正常行驶,并未出现与人、车刮蹭情况;该录像也清晰反映了在等候红灯时运钞车未与黄武林发生刮蹭的事实。(3)对黄武林行李袋表面附着物进行鉴定分析,与运钞车相关漆片成分不一致。(4)梁金明的供述以及车上人员其他三人证言,均证实运钞车并未与人发生刮蹭。(5)公安机关对证人肖金虎、庄春锡做了详细询问,二人最后均称没看到运钞车与被害人发生刮蹭,肖金虎说他之前是向记者吹牛,庄春锡称是跟着别人说的。
2.运钞车在第一次被砸后为何有三次停车?
运钞车上四名人员对于多次停车的解释基本一致,前两次停车分别是为了打电话报警,遇到交通协管员,司机与其交流;对于第三次停车,钟嘉鹏和梁金明一致陈述是为了将黄武林引到前方警务室,这也符合车上四人都提到的将黄引到警务室的想法。综合以上证据和常理分析,东莞中院判决表示,运钞车基本都是在采取躲避措施,车上人员亦无法预料到黄武林一定会多次追上来砸车,在遇到协管员之后第三次停车的目的是向将黄引到前方的警务室将其抓住,而非所谓的“挑衅引诱”黄砸车。
3.梁金明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梁金明的行为系进行防卫,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却认为梁金明的行为不属于防卫。
东莞中院的判决书认为,根据该案证据和事实,案发时被害人黄武林无故多次追砸被告人梁金明等人驾乘的运钞车,从损坏结果来看涉嫌构成犯罪,系不法侵害。特别是从梁金明等车上人员的角度来看,车内载有大量现金,黄武林对运钞车多次追砸,已造成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等处损坏,此时具有制止他继续砸车的紧迫性、必要性。梁金明开枪时黄武林仍在砸车,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梁金明针对的对象系不法侵害者本人。故,梁金明开枪系为使己方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4.梁金明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
辩护人认为梁金明的行为系特殊防卫,公诉机关认为梁金明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东莞中院判决认为,案发过程中,黄武林砸车所使用的是在附近捡拾的砖块,攻击力相对有限;黄第一次砸车后,梁金明等人均未提及判断其为抢劫,在通过红绿灯后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而非迅速驶离,遇到交通协管员时亦未提及是遇到抢劫,开枪后他们即下车查看情况。因此,无论从客观事实,还是从车上人员的判断、反应来看,黄武林的行为并非抢劫,也不应当判断为抢劫;从实际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坏来看,也未达到严重危及车上人员和现金安全的程度。综上,梁金明不具备采取特殊防卫行为的前提。
5.梁金明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公诉机关认为梁金明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梁金明及辩护人认为梁金明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
综合对比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损害结果等因素,应认定梁金明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要理由有:(1)黄武林追砸运钞车过程中仅一人作案,所持的砖石块危险性相对较低,而梁金明一方有四人,其中两人持枪,身处较为坚固的运钞车内,梁金明一方的力量明显优于黄武林。(2)从造成损害来看,黄武林的砸车行为造成的是财产损失,按照其采取的行为手段不会对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内现金构成严重威胁,而梁金明开枪致被害人死亡,损害程度明显超过相对应的财产损失。(3)国务院颁布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显示,使用枪支是作为最后的手段,即使开枪也要尽量避免伤亡。从案情来看,梁金明等人是能够采取其他手段保障安全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严重性达不到“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的程度。梁金明等人具备条件采取像前两次一样将运钞车驶离现场,或按车上人已提到的将黄武林引到警务室抓住等损害相对较小的方式来摆脱其打砸。
综上,东莞中院判决认为,梁金明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与其受到的不法侵害不相适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黄武林死亡的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
6.梁金明行为如何定性?
公诉机关指控梁金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梁金明的辩护人认为梁金明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梁金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众所周知,枪支子弹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即便是特殊弹药,近距离射击也会造成伤亡后果。梁金明作为武装押运人员应该明知所使用的枪支、子弹的杀伤力,其供称不清楚橡胶子弹的有效杀伤距离,但预判其应在20米左右。案发时,梁金明近距离朝黄武林开枪,具有致黄受伤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以故意犯罪论处。梁金明仅开一枪,主要目的是制止黄武林的砸车行为,开枪后也指挥采取打120急救电话等措施,没有证据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黄武林死亡的故意。东莞中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指控是恰当的,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梁金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缺乏证据。
7.梁金明是否构成自首?
东莞中院判决认为,梁金明开枪致使黄武林倒地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置直至公安机关人员将其带回接受调查,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开枪致黄武林死亡的主要事实,庭审中虽对部分细节作出一定辩解但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可认定其构成自首。梁金明所任职的骏安公司案后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向后者支付了人民币180万,亦可酌情对梁从轻处罚。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实习编辑:施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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