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上午,胡石根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由二中院审判员蔡淑英担任,提起公诉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8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职业律师、各界群众代表以及来自12家国内媒体和5家境外媒体的记者共48人旁听庭审。
12-25,被告人胡石根在庭审现场。
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介绍了庭前会议情况。审判长说,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地审理本案,法庭依法于12-25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被告人及辩护人参加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重点。
被告人胡石根,男,1955年11月出生,江西南昌市人,曾于1994年因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刑满释放。然而,走出监狱的胡石根并没有悔改。
公诉人指控,胡石根自2009年后,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一些律师和职业访民,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指派勾洪国(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赴境外接受反华培训。期间,胡石根与周世锋(利用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炒作热点案事件,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李和平(利用境外某非政府组织资金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翟岩民(长期非法组织一些职业访民闹访滋事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等人密谋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提出系统化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此后,胡石根进一步强化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指使翟岩民组织一些职业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传唤证人刘某平(另案处理)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勾洪国的受洗证、笔记本、培训资料等物证、书证,证人勾洪国、翟岩民等的证言,搜查、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胡石根的供述和辩解。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刘某平在证言中说:“胡石根讲的都是什么地方发生了敏感案件,需要怎么炒作、怎么提供支持,他的主要思想就是利用各种敏感案件引发各种矛盾,给政府施压,推翻中国的现行体制,在中国实现‘颜色革命’。”
证据显示,2015年5月,黑龙江庆安县火车站候车室一名袭警人员被执勤民警当场击毙。事件发生后,胡石根授意翟岩民组织人员前往庆安进行非法聚集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我就是想抹黑司法,抹黑公安,抹黑政府。”胡石根供述,“我想让更多的人认同我,引起老百姓对政府不信任。所有的敏感事件我都关注,我就想用这些敏感事件推动我的‘和平转型’理论。”
根据指控,胡石根还企图整合“民运圈”“死磕派律师圈”“职业访民圈”等,来壮大参与“推墙”运动的力量。2015年2月,胡石根在北京“七味烧”餐厅参加由周世锋、李和平、翟岩民等15人参与的聚会,围绕“律师如何介入劳工运动”和“律师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议题进行商议。胡石根提出“公民力量壮大、统治集团内部分裂、国际社会介入”系国家转型的三大因素,“转型、建国、民生、奖励、惩罚”系建设未来国家的五大方案,积极策划颠覆国家政权。
多名证人证言印证,这次聚会不是一次简单的吃饭聚会,而是一次交流、完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策划、实施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聚会。聚会既有固定严格的讨论规则,又有明确、具体指向颠覆国家政权的讨论主题;既是对前期实施的颠覆活动的总结,又是对以后继续组织、实施颠覆活动的密谋和策划;既提出系统化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又是胡石根等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实际行为。
对此,胡石根供认不讳:“我多次在‘同城饭醉’中,向一些律师、访民大谈自己的‘和平转型’理念,提出转型的‘三大因素’‘三个阶段’和‘五大方案’。我把这些理念灌输给其他人,就是想达到‘颜色革命’的目的。”
在实施“推墙”运动的过程中,胡石根还与境外反华势力深度勾连。2014年3、4月间,胡石根指派自己的“接班人”勾洪国赴境外参加由分裂分子参与的具有反华性质的培训,接受推翻政权思想和方法的言传身教。在法庭上,公诉人问胡石根为何派勾洪国参加培训,胡石根回答,勾洪国年轻、有才华,有培养前途。
证据显示,勾洪国参加培训返回北京后,将培训内容向胡石根进行汇报,并将相关资料交给胡石根。
“这个‘领袖营’有‘藏独’、‘疆独’的代表参与,学一些理论和技能,理论就是反对中共,技能是怎么对抗中共政府,怎么对抗执法等。”胡石根在供述中说。公诉人认为,胡石根指派勾洪国赴境外参加反华培训,意图联络各种反华势力,学习交流对抗政府经验,接受推翻政权思想和方法的训练,培植代理人员,实施危害国家政权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
公诉人指出,胡石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石根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当庭公开宣判,判处胡石根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胡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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