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裴晓对新出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他指出,该规章的出台背景是按照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学习借鉴招标投标国际规则及经验,总结分析本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规章的出台是本市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据介绍,新颁布出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计六个章节,五十六条,较原有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在条款内容上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动,是一部指导性、操作性、创新性都较强的政府规章。
《办法》的颁布实施,一是充分反映了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市场改革发展的新部署、新要求,内容高度契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现有的监管制度进行调整,在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监管的同时,放宽社会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管制,进一步释放建筑市场活力,着力形成责任明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招投标制度体系。二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招投标管理理念。《办法》借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深圳的招投标制度和做法,进一步落实招标人的招投标活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赋予招标人一定程度的投标筛选权和事后定标权。三是充分反映了行业管理和招投标各方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办法》重点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法规和具体操作细则,努力补齐短板。同时突出精简高效的要求,围绕“政府-”、“市场+”的原则,明确招投标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体现政府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决心。
《办法》的主要创新点包括:(一)针对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实行分类管理。《办法》采取了“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要求必须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前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投资人决定不进场交易的,仍应当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从而既促进公平竞争,又确保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尊重,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二)改革事前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从减少企业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成本、提高效率出发,取消了目前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全部事前备案制度,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事前备案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整改。(三)赋予招标人一定的权力。招标人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起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办法》在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自主权和责任:一是事前投标筛选。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进行投标人筛选,招标人可依据信用、行政处罚等客观因素筛选出不少于15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二是事后定标权力。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既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排序,也可以通过复核澄清方式。采用复核澄清方式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2-25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依序复核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无法澄清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四)强化对串标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串标行为较为隐蔽,难以直接发现,《办法》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日常监管实践,明确规定了存在几类情形的,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等。
下阶段,市住建委将牵头相关部门,梳理现行制度中与《办法》抵触的部分,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抓好各项管理制度到位,确保政策落地,保障《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弋 编辑:沈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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