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某品牌服饰店的营业员,去年7月,她把一位客户的团购消费金额2800元计入了自己的会员卡中,将自己的会员卡升级为VIP,享受高积分率不算,事后还用积分抵扣的现金进行了消费。结果,她被公司辞退,并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诉讼。
一张VIP会员卡害她丢了饭碗
12-26,张女士进入某体育用品公司,担任营业员一职,主要负责卖场中的品牌服饰销售。2017年2月,公司在日常例行检查中发现异常:有一笔总额为2800元的客户团购消费,被计入了张女士持有的个人会员卡内。
根据公司的积分规则,这笔消费积分的计入,可以将张女士的普通会员卡升级为VIP会员卡,同时积分率自1:1调整为1:1.2,且积分可以抵扣现金。而张女士事后在购买自行销售的服饰时,就使用了上述积分用于抵扣价款。
据此,公司认为张女士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利用公司职务或职权之便谋求私利,决定于12-26起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张女士却表示,公司查核的那张个人会员卡,在她入职公司之前就已办理,虽然绑定的是自己的手机号码,但是登记的名字却是自己的丈夫,其中的积分累计是家里亲戚购买各类商品后合理产生的。至于公司所说的那笔团购积分,也是自己努力争取到的销售业绩,积分是其他当班人员录入的,自己只是在
12-26在购买商品时使用了积分折抵了20元。为此,张女士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元。但仲裁裁决不支持张女士的要求。张女士表示不服,向上海虹口法院提起了诉讼。
双方各执己见均称对方有错
虹口法院陆卫法官接手本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质证。据张女士回忆,12-26,公司督导打电话通知其到公司,只是说要配合调查一个客户的积分情况,结果去了才知道说的是自己的积分记录,因为该会员卡绑定的是自己的手机号码。为配合公司调查,当天张女士就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写明了每一笔异常积分录入及使用抵扣的情况。张女士本以为公司会进一步核实,可就在写完情况说明后,公司就要求张女士立刻辞职,张女士当即表示不愿意辞职。于是,12-26公司向张女士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女士提出,公司所认定的会员卡早在自己入职之前,就由丈夫办理,与双方劳动争议无关。而且公司所说的这个积分系统,也不仅仅是用于累计自己销售这一个品牌的积分,而是整个集团公司旗下的品牌都共用的积分系统。再者说,公司现在调查的几笔异常积分,也不是自己录入的,是其他同事操作的。更重要的是,公司所依据的《员工手册》,从未组织过营业员单独培训,只是让店长从总部开会回来的时候,带一张纸让大家签名,根本无从知晓具体内容。
公司方面辩称,每月月底公司都会对门店进行稽核,在2017年3月的时候,发现积分异常的情况,绑定张女士手机号码的会员卡有使用积分抵扣商品价款,就要求该门店内所有员工进行配合调查。原告在公司面谈的时候,就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明确有一笔消费积分是张女士自己录入的,其余积分其都表示不记得了,同时张女士自己也承认将积分用于消费抵扣。而在对张女士搭班的员工调查时,该员工明确所涉的积分不是其录入的。由此公司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张女士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官出面促双方调解结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会员卡的积分变动情况与张女士的职务行为是否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陆法官提醒张女士,从证据情况看,虽然张女士并不认可其录入了大部分的积分,但是使用积分抵扣商品价款,必须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码获取密码,故对于张女士自称未利用职务之便谋其私利不可信。
同时,法官也向公司说明,公司虽然依据《员工手册》认定张女士自行录入团购消费积分的行为属于违纪,但对于《员工手册》的公示及学习,仅流于形式,所以公司解除与张女士劳动关系的依据,值得商榷。
经过法官向双方释明后,张女士与公司均流露出了调解的意向,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向张女士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款4300元,其他再无争议。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司便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此纠纷顺利了结。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吴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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