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宋某福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多名国际轮船船员共谋,采取支付预付款等方式,委托船员在境外购买香烟、洋酒等货物并随船携带入境。待国际轮船返航至境内港口时,被告人宋某福再行通过小船、物资车接驳等方式,将上述货物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后在境内销售牟利。同期,被告人董某军、苑某、陈某昊(另案处理)等船务公司人员在得知宋某福从事走私香烟活动后,与宋某福共谋,利用上船给国际轮船供应物资的机会向船员收购香烟,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后销售给宋某福,其中,被告人苑某将上述部分香烟留作自用。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夏某云、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规定,分别受被告人宋某福、施某杰(另案处理)指使,多次驾驶各自小船至国际轮船边接驳香烟、雪茄等货物并偷运出海关监管区,后收取相应运费。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林在明知被告人宋某福从事走私香烟活动的情况下,仍根据宋某福的安排,多次帮助宋某福从苑某、唐某等人处接收、运输部分香烟。
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计核,被告人宋某福、董某军、苑某、夏某云、唐某、宋某林分别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9407614.6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25002.08元、478641.74元、1022144.78元、283639.94元、552470.29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刘岚 吴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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