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牵狗出门遛弯,却因一没栓绳的狗与自家狗撕咬在一起,自己在拉扯中倒地受伤住院,去年年初的这一遭遇让玉芬倍感郁闷,思来想去,她一纸诉状将遛狗不栓绳的狗主人小红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徐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小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玉芬近19万元。
被告遛狗不栓绳 两狗撕咬致原告摔倒受伤
12-26清晨,玉芬牵着自家白色萨摩犬出门遛弯,走到小区门口时,突然,从小区门右侧窜出来一只没栓绳的棕色贵宾犬,扑向自家的萨摩犬,两只狗瞬间撕咬在一起,玉芬努力拉拽自家犬只的牵引绳,试图将两只犬只分开,然而自己却在混乱中因牵引绳的拉扯摔倒受伤。玉芬起身后继续牵拉自家萨摩的牵引绳,很快,被告小红出现,抢过玉芬的牵引绳进行牵拉。场面被控制住后,玉芬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支出医疗费近4万元。在法院诉讼阶段,经司法鉴定,原告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谁该为伤者负责?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玉芬表示,事发当日,被告小红将自家贵宾犬牵走之后,未对自己表示任何歉意。事发后,自己多次找小红协商,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小红仅同意赔偿1万元医疗费,无奈其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红辩称,原告玉芬饲养的萨摩是大型犬,事情是由萨摩撕咬贵宾引起的,玉芬是在牵引萨摩的过程中摔倒受伤,与自己没给贵宾栓绳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并且小红补充道,她一开始是给狗拴着绳的,因见事发现场环境相对封闭,才将贵宾的牵引绳解开。
法院判决不栓绳的狗主担全责
法院经审理认定,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市范围内饲养犬只,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然而根据已查明事实,事发时,被告尚未为贵宾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在遛狗期间亦未系牵引带约束贵宾犬,导致贵宾犬与原告牵引的萨摩犬发生撕咬进而导致原告倒地受伤,故被告应就原告所受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近19万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被告饲养的为小型犬只,原告饲养的为大型犬只,但根据该原则,被告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导致原告受伤,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敏佳 张硕洋 实习编辑:王智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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