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中午11点,潘女士和女儿外出回家,刚走到单元楼下,一片巴掌大的瓷砖突然从高空坠下,砸中潘女士头部。经司法鉴定,潘女士肢体偏瘫,伤残等级为二级,前后花去40多万元的医疗费。由于一直找不到高空抛物者,潘女士将幸福邻里小区26栋2层以上的225名住户和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12-24,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潘女士一方主张了包括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20余万元。12-24,判决结果出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予以支持98万余元,其中19万7千余元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余下80%由确定的26栋2楼以上住户补偿,平均分摊下来,每户需补偿3620.85元。
幸福邻里小区26栋住户称觉得特别冤枉 ,不能接受,还是要准备上诉。有的住户还表示,他们不愿意补偿,他们没有抛东西。
那么,这些成为被告的200多家住户到底冤不冤呢?在此次事件中,他们为何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记者咨询了第三方律师。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李相周表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要找到侵权的主体,现在这个情况下就没有办法明确找到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谁。”
律师介绍,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处理起来较为复杂,该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能一概而论。在幸福邻里小区这个高空抛物伤人案例中,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在找不到高空抛物行为具体实施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民事途径来寻求救济。因此,住户和物业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李相周表示:“因而只能根据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当中的过错推定来承担补偿责任,那么所有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都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中的补偿责任。”
律师介绍,这一点,在12-24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李相周表示:“规定了物管公司应该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和安全提示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块责任,有可能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官渡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中说明得也非常明确,由幸福邻里小区物管公司赔偿原告19万7千余元,而其余200多位住户则是每户补偿3620.85元。律师介绍,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其他住户而言,法院要求的是"补偿",这就区别于物管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李相周表示:“对于大部分被告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他就应该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去主张自己没有过错。”
李律师介绍,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要求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填补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合理分散损失,有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可以从根本上促进人们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减少或避免类似情形发生,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
(素材来源:云南都市频道 编辑:殷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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