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见·圆桌会》请来了陈健民律师和张宁律师,共同探讨案例中的法律知识,先一起来回顾一下案件:2022年10月某KTV门口,醉酒的艾小姐和朋友赵先生被工作人员搀扶出来。
二人的朋友沈先生正好看到,出于好心开车送两人回家。在距离赵先生家不到百米时,艾小姐说要呕吐。于是沈先生停车后二人下车。
在沈先生离开后两分钟,艾小姐躺在公路中间昏睡过去。一辆小汽车刹车不及,碾轧造成艾小姐死亡。
死者家属追究完肇事驾驶员责任,并且把沈先生也给告了。最终法官认为沈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沈先生不需要进行赔偿。
问题一:出于好意施惠,送醉酒者回家的驾驶员,对醉酒乘客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张律师认为,作为不是共同饮酒的驾驶员其实是没有护送义务的,但是本案中的驾驶员主动承担了护送朋友的这个义务,那么他就有对护送人员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说,在这个过程中,假如醉酒者要去开车,那肯定是要阻止的。首先是要把他安全护送到家中或是其他的安全的地点。这样,注意义务就算是履行到位了。
陈律师认为,本案中送人的沈先生,实际上实施的是好意施惠的行为,按老百姓来来讲,就是我来帮个忙,而且没有收取任何报酬。那么这时候,即便有注意义务,与收费送人和同饮者的注意义务,相对来说还不太一样,可能更加轻一点。不能苛求一个好意施惠人的过多义务,不能把提供好意的人的义务范围扩大到无限度。
问题二:送人行为的收费和免费,对于赔偿责任有哪些影响?
陈律师认为,收费的问题体现的是是两个人之间关系的性质的问题。因为法律,包括庭审中任何的庭审的判决都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如果说没有收费的话,那就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朋友帮忙,是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说收费了,那达成的就是合同义务。
张律师总结,其实就是一个有偿委托合同还是一个无偿委托合同,它们的合同义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法院的焦点也是有没有收费的问题,那如果说收费的话,就基于一个有偿委托的合同,附加一个安全注意义务。
问题三:酒席上的同饮者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张律师认为,首先作为一个同饮者,在喝酒的过程中不要有劝酒行为。到法律上来讲,如果说法律有证据证明同饮者在酒桌上劝酒了,那么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划分责任承担的权限由法院来去具体裁定。还有同饮者要将醉酒者送到安全的位置,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点是有没有人照看醉酒者。
同饮者需要确定醉酒者是处于一个安全的状态,有人监管或者醉酒者出现不良的反应,要给他提供就医。
陈律师提到,同饮者可以让醉酒者先醒酒,清醒了以后再走。其实也并不是把醉酒者送到家里,就一定能保证安全。饮酒的人一旦到了醉酒状态一定要看护,因为本身醉酒状态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个无意识状态,如果有呕吐物,会导致窒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持续关注《案见·圆桌会》直播节目。
编辑: | 赵祎韫 |
视频编辑: | 刘黎明 |
责编: | 方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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