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知道这两点,写好的遗嘱也变废纸了。
上海的一对老夫妻在生前留下一份代书遗嘱,把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留给小儿子继承,但是老夫妻去世之后,遗嘱却被法院判为无效,你知道是为什么呢?
这对老夫妻,共有二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13年5月,夫妻俩请来好友沈老先生,由老夫妻口述,沈先生代替书写,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见证人是当地居委会干部陈某。遗嘱中专门明确了:二人名下位于虹口区的一套房屋由小儿子徐某继承。
夫妻俩去世后,徐某拿着这份遗嘱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但是徐某的哥哥和姐姐却提出了反对,理由是:一是老爸身体一直不好,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明确。二是遗嘱的代书人沈先生也已经去世,当时订立遗嘱时候,究竟是什么情形,也不清楚。
为查明这份代书遗嘱的效力,法官向当时唯一的见证人陈先生了解当时的情况。陈某说,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两位老人带着已经写好的遗嘱到居委会,请求陈某签字见证。陈某也是非常慎重,在询问相关情况后,也仔细确认了,遗嘱的内容确实是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便在遗嘱的见证人一栏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听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这份遗嘱没啥问题吧,遗嘱是老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有居委会的陈先生做见证人。但是,你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老夫妻拿着这份代书遗嘱到居委会请陈先生见证的时候,那位代书人沈先生并没有去;另外,见证人也只有陈先生一个人!恰恰是因为这两个因素,导致了这份代书遗嘱失去了法律效力。
这又是为什么呢?根据法律规定,1、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2、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应具有时空一致性,也就是说,这些人必须出现在同一个场合。
而这份遗嘱,是在订立完成后,夫妻俩才另行找陈先生签名见证,代书人沈先生没有一起去,而且只有陈先生一个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和至少2个见证人的人数要求。
最终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认定该份代书遗嘱无效,老夫妻留下的这套房子,应根据法定继承进行分割。那么,对于代书遗嘱要注意的地方,你了解了吗?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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