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郝春荣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郝春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郝春荣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郝春荣利用担任中共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辽阳市委常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朝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旅游局局长,中共盘锦市委副书记、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给、工程承揽、行政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83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春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郝春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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