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综治办原主任周符波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周符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周符波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符波利用担任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项目规划、土地审批、人事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9万余元、港币25万元;2002年11月至2017年5月,周符波有价值人民币372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14年底至2016年初,周符波利用担任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的职务之便,包庇、纵容文烈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安机关侦查的相关案件被撤销或未予立案查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符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符波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虽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身为湖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放纵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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