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快、门槛低、操作便捷,网贷平台日益成为民众日常借贷业务交易的平台,随着网贷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个人对于自身身份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步增强。然而,在下述案例中,1100余名贷款人竟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向网贷平台借款,帮人套现,是受人蛊惑?还是另有所图呢?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向多个网贷平台诈骗贷款本金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军诱使1100余名贷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帮其“套现”,骗取各网贷平台钱款人民币1800余万元。最终,杨某军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2-25,被告人杨某军因资金链断裂,主动投案,承认与贷款人、相关商户、平台业务员通谋,向多个互联网贷款平台诈骗贷款本金的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军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可以获得好处费且无需还款为诱饵,自己或通过其他人员寻找蔡某风、孙某梅等人向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贷款,并与相关商家通谋,将上述公司所发放贷款直接或通过平台业务员交予被告人杨某军,杨某军取得钱款后,除向贷款人、相关商户、中介人员支付好处费,将钱款部分用于归还之前贷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等。至案发,共向各网贷平台骗取钱款人民币1,800万余元,其中人民币800万余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军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杨某军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作为贷款人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在不明网站留下自己的信息,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主动提供信息,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有部分贷款人为在校学生,轻信被告人杨某军的“好处费”“无需还款”的说辞,帮助被告人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套现”,使得自己陷入窘境,当以此为鉴。
作为网贷公司而言,既要发挥平台在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又要加强审查监管,对借款人的资质、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实时跟踪,减少平台借贷的风险。本案中,涉案平台的业务员除了帮助公司推广各自的贷款服务外,还承担着识别贷款人贷款资质的责任,但相关业务员为了扩大自身业绩、获取好处费,与杨某军通谋,默认了贷款人的“套现”行为,主动放弃了对贷款资质的审核,成为杨某军成功实施诈骗的重要一环。因此,网贷公司应以此为戒,不断加强对平台业务员的考核和管理,优化行业生态。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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