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的求助人张小姐,专门从事五金件贸易。今年6月,她将三箱物品绑定一个快递单号,一起发往了广东。然而快递发出后没过多久,快递公司就告诉她,她的三箱物品全部遗失了。
张小姐说,这三个包裹总价约7万元,全都是用于电脑横机上的专用织针。在得知快递丢失之后,张小姐先后和快递公司的客服、理赔部分和网点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了解快递丢失的原因以及后续如何处理。但一直都没能得到满意的答复。除了对快递丢失的原因语焉不详之外,快递公司对于理赔一事的态度也让张小姐感到十分不满。张小姐说,其实这已经是她两个月内,在这家快递公司丢失的第二个包裹了。第一次丢失发生在今年4月,在同样没有额外保价的情况下,当时她拿到了全额2万元的赔偿。
然而,快递公司对于6月份丢失的7万元的货物,却表示只能按照“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的规定,对未保价的快递赔付最多1000元。那么,为什么快递公司对两次丢失的理赔处理会如此大相径庭呢?特勤员联系到了涉事的快递公司。经过几次沟通之后,公司首先道出了张小姐快递灭失的真正原因——交通事故。而之所以第一次给与了张小姐全额赔付,快递公司表示,那是考虑到张小姐是他们的月结客户,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他们才给与了一次通融的赔偿。第二次,按照寄送快递时签下的电子运单,没保价的快递最高就只赔1000元。
不过,国务院2018年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上却规定,对没有保价的快件,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赔偿责任比例可以通过诉诸法律来明确。而一旦上了法庭,快递损毁的原因以及快递公司的责任比例至关重要。不过,《快递暂行条例》中也明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对此,上海快递行业协会也提醒,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事先足额保价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纷争。
(看看新闻Knews记者:俞欣怡 刘岚 实习编辑:俞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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