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24,被告人杨某在亭林镇立新村横泾2116号门口菜地处,因索要拆迁补偿款一事,与被害人翟某发生争执,之后情绪激动的杨某随手拿起一杆状物体扔向翟某脸部,导致翟某摔倒并造成其脸、胸、腰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翟某遭外力作用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面部损伤留有瘢痕,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
到案后,杨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被害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综合考量,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旻成 编辑:余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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