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将至,又到了人们祭奠亲人的日子,不同地方也有着不同的祭奠习惯。
去年9月,王先生的父亲去世。因为天气炎热,逝者的家属就租用冰柜保存遗体,按照风俗在家摆放3天,方便亲戚、朋友赶来吊唁,见上最后一面。不料遗体发生腐烂,导致家属和亲戚朋友不能进行追悼祭奠,也引发了逝者家属与冰柜租借方的纠纷。
这起因风俗习惯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近日由上海市金山区法院调解成功,租借方最终赔偿逝者家属1万元。
老人去世 租用冰柜保存遗体
12-24清晨,王先生86岁的老父亲在家中安详过世。按照当地风俗,遗体需要在家摆放3天,方便稍远的亲戚、朋友能赶来吊唁,见逝者最后一面。由于正值夏天,天气炎热,为方便摆放,家属们决定租用冰柜来保存老人的遗体。
当天上午,王先生的姐夫沈先生来到镇上的一家寿衣店租了一个冰柜,租期为3天。
寿衣店老板陈女士还记得,当时沈先生到她那来借冰柜,说是要存放老丈人的遗体,陈女士就以450元的价格借给他一个长约200厘米,宽约80厘米的长方形冰柜。这个冰柜是陈女士七八年前购买,专门用来借给他人存放遗体的。
之后,冰柜运抵王先生的家中,并开始使用。不久,寿衣店老板陈女士也来到王家对冰柜进行调试,家属和亲戚朋友也开始吊唁。
然而,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王先生的家人闻到了阵阵恶臭味,且臭味越来越重。
一家人寻找气味来源,发现这股腐败味道的源头竟来自租用的冰柜。于是,王先生马上叫来了陈女士。陈女士闻讯赶去,还请了维修人员对冰柜进行检查。然而结论是,冰柜没什么问题,维修人员和陈女士也就离开了。王先生他们继续使用冰柜。
严重腐烂 无法举行告别仪式
12-24傍晚,王先生的家人发现,盖在老人遗体面部的毛巾已经出现了血渍,冰柜下方也有血水滴出。他们再次认为冰柜有问题。由于12-24,他们就要将老人的遗体运到殡仪馆火化,不愿再生枝节的家人们决定就这样将就一个晚上。
就这样挨到了12-24早上,王先生和家人们准备运遗体时发现遗体已经腐烂得很厉害,无法从冰柜中移出运往殡仪馆,他们只能将冰柜一起运到殡仪馆。
到了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臭味很重,遗体已经腐烂严重。为防止疾病传染等意外发生,殡仪馆出具证明,明确王先生他们不能在殡仪馆举行追悼会。
据王先生说,陈女士当天也跟着一起到了殡仪馆,目睹了一切,并向他们就冰柜问题进行了道歉。同时,当天下午,王先生和家人约陈女士商谈赔偿事宜,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于是,王家向公安派出所报案。
王家报案时认为,陈女士没有及时检查出冰柜存在的问题,导致遗体腐烂,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家属要求陈女士赔偿3万—5万元。
陈女士在派出所接受谈话时则辩称冰柜并没有损坏,她不愿赔偿。
诉至法院 冰柜质量争议焦点
因为对赔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王先生等4人将陈女士告上法院。去年11月,金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王先生等人诉称,由于陈女士的冰柜问题导致老人尸体腐烂,面目全非,家人不能告别遗体,不能开追悼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陈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陈女士则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等人的诉请。陈女士一方提出,本案属于侵权法律关系,王先生等人应当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以及是因为陈女士的冰柜质量与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但现在王先生等人并没有举证上述两项。
同时陈女士认为,尸体是否腐烂、腐烂的原因和冰柜有无质量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尸体腐烂的原因与气温、死者的体格、生前是否患病等都有关系。出借冰柜的时候,双方都已经确认冰柜没有质量问题。当天,陈女士也去查看过一次冰柜,王先生等人没有提出调换冰柜等要求,可见王先生等人当时确认冰柜是制冷的。至于冰柜是否有质量问题,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达成和解 被告赔偿1万元
一个月后,金山区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继续进行举证质证,并根据王先生等人的申请,传唤李先生、陈先生出庭作证。
证人李先生和陈先生都是为逝者进行遗容整理、安葬的殡葬行业从业者,他们在法庭上都证明,逝者刚去世时,身上并没有味道。冰柜刚开始也运转,并且的确是制冷的。但之后放进冰柜的尸体便出现了流血水、腐烂的情况。冰柜外表并看不出温度,也不知道到底什么原因造成尸体腐烂。
王先生等人提出,两位证人都是从事殡葬行业者,他们多次提出如果冰柜没问题的话,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王先生等人认为,导致尸体腐烂的原因可能是冰柜的冰封有问题,因此要求赔偿。
对此陈女士认为,两位证人证言仅仅可以证明尸体有腐烂,但冰柜是正常的,难以证明尸体腐烂与冰柜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陈女士认为,王先生等人提供的证据薄弱,不能从冰柜正常使用,尸体就不会腐烂进行反推。
由于双方同意接受调解,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王先生等人和陈女士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陈女士一次性赔偿王先生等人1万元。
法官说法
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受到保护
近年来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对此不仅是学界,司法实务界也是争论不断。
审理此案的金山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夷赟表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出于维护社会道德和近亲属的感情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民死亡之后,尽管其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其名誉、肖像等人格权也不复存在,但其人格利益并不因死亡而消灭。死者的人格利益实际上就是一种法益。
夷赟法官提出,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在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责任方式下,也应该适用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往往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所以此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死者人格利益损害的补偿,也是对其近亲属精神利益损害的一种抚慰。
司法解释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就是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他享有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权利。在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保护人进行保护。除此之外,保护人作为近亲属,还享有对尸体的管理权或者祭祀权。
(看看新闻Knews特约记者:徐永其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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