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女星代文雯和前公司达达影视正式解约成功,无需支付违约金。
12-2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霍尔果斯达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达达影视”)与代文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3民终5697号,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三中院”),最终结果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不构成违约。
根据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达达影视,法定代表人为达达影视CEO、法定代表人聂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文雯为达达影视旗下女演员,曾在《庆余年》一剧中饰演沈婉儿。
此前,达达影视因与代文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24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于12-24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书显示,达达影视的诉讼请求,一是主张违约金200万元及预期利益约1070.73万元,二是主张退还垫付费用、居间费用22.8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文雯在《解约通知函》中列明的解约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其向达达影视发送《解约通知函》的效力。
其中,关于达达影视法定代表人聂某长期骚扰代某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代某与达达公司签订《演员经纪合同》,达达公司应当为代某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护。
从聂某和代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聂某持续给代某发微信、打电话,向代某表达好感,追求代某,代某拒绝后,聂某仍未停止,并表示如果代某谈了男朋友,他会不遗余力想办法毁了代某的男朋友等。
聂某的行为构成对代某的骚扰,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骚扰期间自2017年8月至12月,后根据龙口市心理康复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代某被诊断为×××。代某患×××与聂某的骚扰行为有因果关系,骚扰行为的实施者聂某系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行为必然对《演员经纪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代某因聂某的骚扰行为患×××,证明达达公司未对代某尽到保护责任,达达公司在相关条款的履行上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强调,聂某系有家庭之人,应具有基本的家庭责任意识,其对婚外异性展开持续的追求并最终演变成骚扰的行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其行为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审法院对其相关行为予以谴责。
一审法院认定,代文雯向达达影视发出《解约通知函》的行为存在合法事由,不构成违约。驳回达达影视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次终审中,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代文雯向达达影视发送《解约通知函》是否具备解除《演员经纪合同》的效力;二、代文雯应否支付违约金、退还居间费、垫付费用。
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达达公司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代文雯获取演艺机会、提高知名度及身心健康,致使《演员经纪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代文雯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对其发送《解约通知函》行为的认定正确,不持异议。
关于违约金,北京市三中院认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不构成违约。达达影视关于代文雯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居间费、垫付费用,根据达达影视提交上诉状载明的内容,代文雯实际获得报酬的数额已扣居间费用及代垫费用,现达达影视另行要求代某返还居间费用及垫付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此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天眼查数据显示,达达影视成立于12-24,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发行、复制、包装、艺人经纪;企业形象包装、宣传推广、广告拍摄、会务展览。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聂巍,持股比例达70%。
另据公开资料,代文雯1996年出生于山东,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参演的电视剧包括《九州·天空城II》《庆余年》《蜀汉酒楼》《娘道》及新版《射雕英雄传》等。
此外,代文雯工作人员也做了回应,谢谢大家的关心:文雯只是用正当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工作人员回应:“谢谢大家的关心,文雯只是正当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既然被大家关注到了,我们也都希望这件事情能带给社会正面的影响。这件事情对代文雯来说已经过去许久了,现在她也有了新的工作与生活,真诚地希望大家能够把关注的目光多多放在艺人的作品上,感谢。”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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