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铃铃,叮铃铃……
小胖:“小美啊,我是小胖。没想到我们经历了一次复婚,最终还是又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小美:“小胖你有什么想说的就直说吧。”
小胖:“咱们第一次离婚之后你买的那套房,应该有我的一半。”
小美:“那是我的婚前财产,和你没有关系。”
小胖:“那不是为了让你享有购房资格搞的假离婚吗?这套房我也有出资,咱们俩第一次结婚期间我给你汇了六十多万,你才有钱付首付款。况且复婚前到复婚后,每个月我都把所有的钱汇到你账户里,你才能还得起贷款。这些我都有转账凭证的。”
小美:“别忘了,这都是你耽误我这么些年的青春损失费。你也写了借条承认,要慢慢还给我的。”
小胖:“还不都是你逼我的。”
小美:“现在产证也是我一人的名字,你要说有你的份额可没有那么容易。”
小胖:“那我们法院见吧!”
小美:“法院见就法院见,谁怕谁。”
你说你有出资应当享有份额,我说房子是离婚后复婚前财产与你无关。下面我们听听欣法官怎么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房屋虽然是小美第一次离婚后购买且产证登记在小美名下,因小胖提供多笔向小美转账的凭证,证明双方在两段婚姻存续期间及第一次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小胖转账的六十余万元在第一次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
离婚后小美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来自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胖的转账,且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可以证明小胖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结婚前,是基于双方都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续向小美转账的。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应当就小胖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需要强调的是,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后双方之间的转账需要明确钱款用途,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不利的后果。
婚前买房要留神,
不要牵扯钱权争。
要想证明有合意,
各项证据要充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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