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继续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等
首次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栗战书主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6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厘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增加规定促进中药传承创新,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重新界定假药劣药范围并从严规定处罚,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完善易地开垦、轮作休耕等相关制度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限定可以征地的情形,完善征地程序,充实相关规定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明确列举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完善了有关水资源税内容。
宪法法律委认为上述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丛斌作的关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使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在职业病防治、预防出生缺陷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增加相应规定,充实健康促进的有关内容;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分别作的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明确了人格权范围,鼓励遗体捐献;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完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完善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规定;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后有关费用负担;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细化高空抛物坠物各方责任,保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为了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议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了说明,介绍了立法的必要性,草案起草过程、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以及草案的主要内容。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近年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情况,分析了“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指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着力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健全经费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破解教师队伍建设难题,提高保教质量,加大督政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王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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