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8个月的翘盼煎熬,郑静终于等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12-25,该院将再审她和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瀛丹公司”)之间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这意味着,一场持续了近7年的讼战正在迎来终局。
郑静和父亲郑道红是重庆中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雄公司”)股东。2010年4月,中雄公司参与一场司法拍卖,以2.52亿元竞得瀛丹公司开发的瀛丹大厦,却发现其存在未公开披露的重大瑕疵而弃约。3个月后,瀛丹大厦再次拍卖,仅以约1.77亿元成交。
两次拍卖造成了7490万元的巨大价差。重庆相关法院判决由中雄公司和股东郑氏父女负责,其中郑氏父女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对这个应补缴的价差“黑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氏父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以注册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而判决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迄今最高人民法院尚无判例。最高法院此次再审与判决,无疑在全国司法中具有样本意义。
带“病”拍卖的“烂尾楼”
12-25,是郑氏父女身陷讼战的开端。郑静至今清晰记得,这一天,瀛丹大厦司法拍卖会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举行,采取的是电子竞价方式,将估值1.86亿元定为起拍价,“整个过程角逐激烈,和另一个对手经过了83次竞价较量。”最终,中雄公司欣然以2.52亿元将瀛丹大厦揽入囊中。
位于重庆渝北区新牌坊黄金地段的瀛丹大厦于1999年动工,由瀛丹公司出资、重庆芸辉商贸有限公司出地联建。然而2000年11月,该大厦就因瀛丹公司资金链断裂停工,此后复工无望,沦为重庆主城最后一座地标性“烂尾楼”——看看新闻 Knews 记者获悉,当年重庆市政府曾把主城区所有“烂尾楼”债务打包给相关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大处置,瀛丹大厦未受青睐。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近日现场探访了解,该项目占地面积8.36亩,为前后两栋连体建筑,分别高33层和25层;主体工程均已完工,但外墙尚待装饰,预留门洞,内部管网、水电、电梯均未安装。
一份来自重庆官方的会议纪要显示,2000年至2009年,瀛丹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出售瀛丹大厦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000余份,收取购房款上亿元。
2009年3月,因重庆多家法院受理购房户起诉瀛丹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案,重庆市高院决定将涉及瀛丹公司的执行案件交由渝北区法院统一办理。瀛丹公司旗下资产瀛丹大厦,被渝北区法院整体查封。
同年11月,该法院受重庆高院指令对瀛丹大厦委托评估、拍卖。据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12-25发布的信息,截至当时该标的物债权人1205个,涉及权益金额本金3.03亿元。
尽管拍卖公告坦承瀛丹大厦存在“瑕疵”——超规划建设、尚欠部分应交费266万元,中雄公司认为这都不是硬伤。郑静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当时敢于出手是看中大厦所处的黄金地段,“大家认为接手后通过快速复工和强势营销,能点石成金。”
但信心很快被摧毁——郑静和父亲偶然发现了重庆市渝北区建委、渝北区国土局2010年4月先后发给渝北区法院的函件。这些函件透露瀛丹大厦存在远比拍卖公告严重得多的“瑕疵”:
首先,擅自改变原批准建筑的使用性质,将前楼的第6层由写字间改为商业用房,7层以上由写字间改为住宅,后楼1至18层住宅户型全部调整,由1梯6户改为1梯8户。
其次,建设单位擅自扩建加层,且违反原设计要求,加层部分无施工图,也未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审报,未经过施工监督,还存在抗震设防、节能等方面的缺陷。
其三,芸辉公司和瀛丹公司对瀛丹大厦的联建行为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因两公司未向国土部门申报,瀛丹公司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规划建设经测算应补交出让金1841万元。
两家单位向渝北区法院提出建议:在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上,重新对瀛丹大厦资产进行评估并司法处置。但这个建议遭到忽略,瀛丹大厦仍被“带病”推上了拍卖台。
“瀛丹大厦擅自增加建筑楼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未经相关质量鉴定部门鉴定的情况下,根本不具有对外拍卖条件。”中雄公司向三家拍卖公司明示不履约付款。
12-25,三家拍卖公司函告重庆高院,中雄公司逾期未支付拍卖价款构成违约。2010年7月该大厦被重新拍卖,重庆华瓯置业有限公司以近1.77亿元中标买走。
按《拍卖法》规定,买受人不履行成交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差额。因此,中雄公司被渝北区法院、重庆高院裁定由其承担两次拍卖价差款。
中雄公司拒不缴纳。重庆高院遂将其缴纳的940万元拍卖保证金扣划至法院账户,并于12-25支付第一次拍卖佣金约240万元,将剩余的700万元并入执行案款中,同时决定对中雄公司应补缴的679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重庆高院VS最高法院
12-25,在瀛丹大厦系列执行案中,中雄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为防止中雄公司转移资产,执行法院立案追查其财产,发现中雄公司成立以来,“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且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没有履约能力。”
中雄公司系由郑静及其父亲作为股东12-25分别出资600万元、400万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这些出资款项投入到位后,短短7天内被转入其他公司,构成了股东抽逃资金的事实。
经查,郑静名下拥有一家公司1.0008亿注册资本金中5000万元的投资权益,她和父母还有房产数套、存款50余万元、小型轿车一辆。
12-25,重庆市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雄公司及股东财产6790万元。重庆高院认为,此举是防止股东转移财产,“中雄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股东则分别拥有巨额资产,且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此前,该法院早控制了郑静及父母3人总计上亿元的个人资产。他们亦被限制出境。
此后一周,渝北区法院直接下达裁定:中雄股东郑氏父女向瀛丹大厦系列案的申请执行人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和中雄公司一起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渝北区法院认为应在郑氏父女抽逃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中雄公司及郑氏父女随后提起执行异议,渝北区法院请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拟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郑静父女为被执行人,对中雄公司应补缴的6790万元拍卖价差款承担连带责任。
多方信源向看看新闻Knews记者证实,与此同时,就郑氏父女对中雄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何种责任问题,重庆高院专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法研究室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将其作为经典案例写入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编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4辑)。
2014年3月出版的这本书显示,研究过程中,最高法院内部也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郑氏父女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郑氏父女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他们应当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最高法院研究室研究认为:中雄公司股东郑氏父女应在抽逃出资(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最高法院研究室研究认为,这虽然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亦称“公司人格否认”或“公司法人资格否认”),但“股东有限责任依然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依然是例外”。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揭开公司面纱,是对我国现行公司法法人制度的冲击,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执行机构此项权力的情况下,应当慎重处理。
作者司艳丽在这篇研讨性文章中接着写道:“人民法院应从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等多方面判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是否高度混同,股东是否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否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宜因为存在单一的、非关键的混淆现象而径行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更不能动辄便将其视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
因此,最高法院研究室表示,“本案不宜仅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应补缴的拍卖价差款承担连带责任”。
紧追不舍的连带追责
事实证明,重庆法院采纳了最高法院研究室的意见。12-25,渝北区法院执行中雄股东承担的1000万元责任,将郑道红名下市值1500万元的办公用房,以959万元价格拍卖,并执行现金40多万元。
但对郑静父女而言,压力并未消解反而加码——既然最高法院不同意从执行程序中揭开公司面纱,重庆法院就选择新策略:从审判程序“开刀”。
12-25,瀛丹大厦原联建方芸辉公司“被动员”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判决中雄公司及两大股东连带赔偿其损失5410万元。
芸辉公司认为,中雄公司在瀛丹大厦拍卖中故意毁约,而且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致使自己对瀛丹公司近5000万元的债权分文未获偿。
38天后,瀛丹大厦开发商瀛丹公司也以中雄公司及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重庆市五中院起诉,要求判令中雄及股东连带赔偿损失9400万元。
两案被立案后,郑家三口此前被查封的总计上亿的个人财产,再次遭重庆五中院诉讼财产保全。
让人意外的是,芸辉公司中途主动撤诉。
2014年12月,重庆五中院判决瀛丹公司状告中雄公司及股东案:中雄公司设立时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显著不足以参加保留底价达1.8亿的瀛丹大厦拍卖;股东明知其应缴纳拍卖余款及未缴纳的赔偿责任,仍在无资金能力时签订成交确认书;而中雄公司银行往来账目亦反映出其无继续支付资金能力。
因此,郑静、郑道红作为股东,滥用了中雄公司人格,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中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氏父女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范围?重庆市五中院判决:在两次拍卖价差款7490万元基础上扣除原交纳的拍卖保证金940万元、因股东抽逃注册资本金已被裁定执行的1000万元之后,他们应在59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加上2010年5月以来的利息,我们父女总计要赔偿瀛丹公司近1个亿。”郑静对看看新闻Knews记者说,她的母亲黄淑兰也被法院判决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郑家对这个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他们和瀛丹公司曾达成和解协议,愿意拿出500万元对后者进行补偿,“尽快摆脱讼累”。但重庆高院认为此协议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未予采信。
12-25,重庆高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法院认为,作为股东,郑氏父女的滥用行为已导致中雄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严重损害了瀛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郑家依然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诉。12-25,最高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郑道红、郑静、黄淑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以上两项符合再审的情形分别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最高法院定于今年4月11日9时开庭再审此案。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巫云德表示,以注册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而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最高法院至今都无判例。最高法院的这次司法实践,将对全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压力下的处置逻辑
在长达近7年的讼战中,郑氏父女和中雄公司亦不断寻求“突围”。
中雄公司先将重庆三家拍卖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瀛丹大厦存在严重的建筑安全质量隐患,且不能实际交付,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物。依据《拍卖法》《合同法》有关规定,中雄公司与三家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认定无效。
2011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中雄对《拍卖成交确认书》效力的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重庆一中院认为,重庆高院委托三家拍卖公司对瀛丹大厦的拍卖,属于司法拍卖,是公法上行为;而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诉讼案件的职权范围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争议,即私权争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此种公法上行为的异议,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或人身关系产生的私权纠纷”。
12-25,重庆市高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中雄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重庆一中院的裁定。
“近7年来的诉讼自救,已让全家人精疲力尽,中雄公司也全面瘫痪。”郑静对看看新闻Knews记者表示,尽管最高法院的再审多少给案件带来了转机,但心上的那块石头仍然悬着。
渝北区法院内部人士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这是因为这起司法处置案背后的博弈太微妙——瀛丹大厦总债务金额经清理高达5亿,除了已执行的近两亿,目前还有3亿的缺口。
缺口边满是无数债权人憔悴的身影。周英辉就是其中之一。他掌管的深圳辉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1999年瀛丹大厦开建起即向其提供混凝土、钢材等建筑材料,而因资金问题,瀛丹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款项。
2004年7月经双方协商,瀛丹公司将瀛丹大厦1.082万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抵账给辉洋公司,因瀛丹大厦烂尾根本不能办理交房。2012年11月,渝北区法院判决瀛丹公司返还辉洋公司1700余万元,并支付1000万余元资金占用损失。
然而,辉洋公司至今未得到一分钱的执行款。周英辉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重庆高院执行局早将瀛丹大厦的拍卖款分配了约1.7亿,“导致100多名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仍在苦等债权的清偿。”
这群债权人几年来多次相约到渝北区法院和重庆市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公开1.7亿元的清偿方案:“分配原则是什么?有没有依法制订执行分配方案?这个方案是否告知了瀛丹大厦所有债权人?执行分配到底给了哪些债权人?这些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清偿权?”
两家法院的执行局至今对以上异议和要求置之不理。“我们怀疑其中存在舞弊行为,并多次讨要说法。他们则总是安抚我们称,正在执行中雄公司及股东财产。”周英辉说。
而作为瀛丹大厦开发商的瀛丹公司,其实早就濒临破产清算,无财产可执行。
中雄公司一名不愿具名的人士对看看新闻Knews记者说:“在巨大压力下,中雄及其股东显然成了当地法院弥补债务窟窿、平息矛盾的替罪羊。”
处境同样尴尬的,还有瀛丹大厦的接盘者。
据看看新闻Knews记者调查,重庆华瓯置业竞得瀛丹大厦后,根本无钱启动复工。华瓯置业由“温州眼镜第一人”寿加定与其子寿振江持有,2013年2月15日61岁的寿加定离世,瀛丹大厦被寿家抵偿给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
接手4年来,浙江华坤亦迟迟不进场。“我们在2013年底完善了瀛丹大厦相关手续,办理了所有权证,已砸进去两个多亿。成本太高,我们感觉被坑了。”该公司一位潘姓员工向看看新闻Knews记者表示,加上近几年楼市不景气,瀛丹大厦复建目前尚无时间表。
瀛丹大厦依然是“烂尾楼”,看看新闻Knews记者透过其锈迹斑斑的铁门,看到院内只有几名保安和两只狗留守。保安们喝茶、看报,显得百无聊赖,“我们呆了3年多了,一直有人过来打探这楼的情况,但(我们)的确没什么消息可告诉的。”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邓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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