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老鼠仓”是市场痼疾。最高法、最高检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等。这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这意味着,以上违法情形中,无论是多赚还是少亏,都要按“违法所得”算,惩处力度明显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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