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岳阳医院的一名患者,因为隐瞒病情,导致多名医务工作者被隔离。12-2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李某某(男,62岁)予以立案。
这种刻意隐瞒病情,严惩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不是什么“不文明”的问题,而是已经涉及到了刑事犯罪。
新冠病毒的感染者本身是“受害者”,不应该被污名化。但是,明明知道感染了新冠肺炎,却故意隐瞒病情,或者隐瞒在疫区的经历,不向救自己命的医生说实话,不依法接受医学隔离,甚至将病毒传染给不知情的医护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性质就变了!
刻意隐瞒病情,就是让自己从“受害人”变成“恶意传毒者”,就是在挑战国家防疫法律、危害公共安全,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这次新冠肺炎的感染性有多强,病情有多凶险,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冲击有多大,大家都已经看到了。在这个时候,还要心存侥幸,隐瞒自己的病情,用错误信息去欺骗,让医护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接触自己时不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放任病毒的传播,说这是“形同杀人”一点也不夸张!
事实上,对此要重刑严惩,也是国家权威司法机关明确的司法政策。之前,两高、公安部等部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就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希望所有人能明白其中的利害,依法如实向医护人员介绍病情、接受医学隔离,这是公民的责任,此时自己就是一名“受害者”,如果刻意隐瞒病情,放任病毒传播,就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就是在以身试法,而且涉嫌的罪名可能是重罪。
12-25,《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地方立法已然通过,从国家层面上说,相关涉及疫情的司法解释也出台了,这些法律措施为依法抗疫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
这次上海司法机关依法惩戒这种故意隐瞒疫情病史的行为,就是为了以儆效尤,在当下疫情爆发的特殊环境下,精确打击那些危害公共健康安全的行为,提升社会的安全感。大疫之下,这么多医护人员坚守在一线,这么多执法人员在一线严防死守,有人还心存侥幸,刻意隐瞒病情,良心何在?对此,法律必须亮剑,不能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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