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上班期间发病猝死,为什么就不算工伤呢?”深圳的童先生拿到一审败诉判决后,仍然不愿接受这个事实。
难以放弃的抢救
12-25上午9点,正在深圳一家工厂上班的程女士突然晕倒在地,在被送至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抢救后,程女士被诊断为脑疝、脑溢血,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院方告知程女士的丈夫童先生,程女士的病情极度危险,随时可能死亡。
童先生回忆,在抢救的第二天(12-25),院方告知他程女士已经基本脑死亡,可以放弃抢救。“当时工厂那边知道抢救后超过48小时死亡会影响工伤判定,我也知道这个事,但这是我的亲人,是我三个孩子的母亲,有一丝希望我就不能放弃。”童恒峰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面对相濡以沫的爱人,他无法做出放弃抢救的决定,他坚持让医院继续抢救,“而且我的三个孩子也在湖北蕲春老家,当时他们还在赶来的路上,我不想我的孩子见到母亲是在停尸房”。
杨女士生前照片
20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此时距离抢救开始已经超过了50个小时。
多抢救了两小时
程女士去世后,童先生和程女士所在的工厂想为程女士申请工伤认定,但这一主张却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驳回。
深圳市人保局拒绝认定工伤的理由,是援引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该条规定显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邹洋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依据现在的工伤条例,劳动者在工作时患病,如果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而工伤认定意味着社保医疗费的报销和抚恤金的发放,所以是否认定为工伤,对于家属来说很重要。
回到当时的那场抢救。在第48个小时到来之前,童先生必须要做出一个选择。医院已经宣判了脑死亡,但爱人呼吸尚在。如果放弃抢救,意味着永别。而如果不放弃这一丝希望,则要承担无法认定工伤的后果。 童先生选择了后者,然而奇迹并没有出现。
律师:脑死亡应被视作事实死亡 人社局理解存在偏差
在工伤认定失败后,童先生将深圳市人保局告上了法庭。其代理律师梅春来认为,在医生宣布脑死亡后,家属基于心情和伦理做出了继续抢救的选择,导致抢救超过48小时,而在脑死亡之后的抢救事实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程女士的大脑实质上已经死亡,因此主张把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 但盐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诉求。2016年7月,童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并再次上诉。
梅春来律师认为,把脑死亡作为患者死亡的标志在医学界已经具有了一定共识,因为在近五十年的记录中,被医院宣布为脑死亡的患者无一人复苏,因此脑死亡实际上具有不可逆转性,应被看作患者死亡的时间,而在广东省的广州市和韶关市也有类似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都采用了脑死亡的时间作为患者去世的时间。
童先生一方认为,程女士一案与2013年发生在深圳的韦立忠案存在类似之处。
韦立忠于2013年1月13日19时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并于两天后的1月15日19时过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后没有认定韦立忠为工伤,而是认为韦立忠经送医院抢救治疗至当年12-25,后因其家属放弃继续治疗坚持出院于院外死亡。韦立忠死亡是因为家属放弃治疗人为地阻断了抢救环节而导致的,并不是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因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经抢救在48小时死亡的规定,不能视同为工伤;而且我国目前医学和法律上的死亡标准是以呼吸和心跳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
韦立忠遗孀蓝女士不服,状告深圳市社保局。蓝女士称,丈夫韦立忠被送医院抢救后不久,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书。1月14日3时30分至8时20分进行手术,术后医院告知家属,患者深度昏迷,无有效呼吸,无尿,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多器官功能衰竭,拆除呼吸机呼吸就停止,实际上已是脑死亡、呼吸死。鉴于不能救治的情况,原告才决定让其出院,想按风俗习惯死在家里。最后,韦立忠于2013年1月15日19时05分在出院途中死亡。
而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在家属放弃治疗的情况下,韦立忠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此案中,在韦立忠无有效呼吸、只能靠呼吸机辅助通气、对刺痛无反应、对光反射消失等情况下,其家属因感到生命无望而主动放弃治疗,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韦立忠的死亡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伤。被告深圳社保局作出的不属工伤的认定,属于对上述法规的理解错误,应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梅春来律师指出,与韦立忠相同的是,程女士也是在抢救的第二天出现了脑死亡,之后只是由于抢救维持了生命体征。应视作抢救48小时内死亡。同时,他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深圳地区社保局之所以不支持此次工伤认定,可能是出于社保基金的压力。
专家:“48小时”规定本是进步,但近年来饱受诟病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邹洋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48小时”的相关规定,源自于《工伤认定条例》第十五条中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立法之初。这一规定是一个历史进步,因为它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在即使是已经脱离了工作场合和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仍然把劳动者工作时间内因病致死的情况纳入工伤范围以内,但近年来,48小时的严格规定却饱受诟病。
对此,邹洋认为,这一规定确实应该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因为工伤责任险不是人身保险,而是雇主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类保险,财产类的保险需要风险可控,而如果不加限制,会导致风险的不可控性上升,“如果以后工作期间生病不管多久死亡都算工伤,那这会对社保产生巨大的压力。对于在工作期间的突发病症,还是要看它跟工作有没有直接关联,很多需要长期治疗的病症,事实上很难证明其与工作的直接关联性。”
但是,他也强调对于48小时不能机械地执行,否则会把患者家属置于一种道德风险之中,患者家属要面临失去亲人和承担风险的两难选择,“这是法律的死板让患者家属陷入道德困境”。
目前,本案仍在二审过程中,童先生表示,如果二审败诉将继续向高院申诉,对于事件的后续发展,看看新闻knews将持续关注。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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