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郝宏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郝宏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郝宏军利用担任辽宁省营口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辽宁省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大连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2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大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郝宏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郝宏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私营企业主旅游活动安排,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败坏任职单位选人用人风气;毫无纪律意识,大肆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大肆干预插手案件处理,严重败坏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甘于被“围猎”,与不法企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郝宏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郝宏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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