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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仕堡”预收费不开张,如今摇身变“唤潮”】
2013年年底,韩先生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会籍合约,成为“金仕堡健身俱乐部周浦梧桐苑店”的会员。业务员当时告知韩先生,该健身房将于2014年3月正式开业。
尽管不能马上享受健身服务,但考虑到金仕堡的品牌知名度,韩先生还是爽快地缴纳了3300元会籍费。可耐心等待三个多月后,韩先生本以为可顺利进店健身,但健身房并没有如期开业。每次韩先生询问开店进展时,业务员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
直到去年4月,梧桐苑店的健身房终于开业了,但让韩先生始料未及的是,这家健身房并非金仕堡,而是唤潮健身(梧桐苑店),开设该店的也并非和韩先生签订会籍合约的新金仕堡公司,而是唤潮投资咨询公司。
【延期不算还改名,持卡会员起诉欺诈】
虽然唤潮健身同意,所有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有会籍合同的会员,都可到该店健身,但韩先生并不愿意到该店使用会员卡。
韩先生认为,新金仕堡公司承诺2014年3月就能开业的“金仕堡健身俱乐部周浦梧桐苑店”至今未能开业,当初是看中金仕堡品牌才办的会员卡,如今成了唤潮健身,新金仕堡的做法已构成欺诈。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会籍费3300元及利息,并索赔3倍会籍费损失9900元。
庭审中,新金仕堡公司同意解除会籍合同,退款并支付利息,但否认开业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三倍赔偿。该公司辩称,公司业务员一直与韩先生保持着沟通,韩先生对延期开业并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公司以唤潮投资公司名义对外开设了梧桐苑店,也及时向韩先生进行了告知。当初之所以使用金仕堡品牌是商业运作,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告知客户。
【法院认定欺诈成立,支持“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作为消费者以预付费的方式购买健身场所服务,新金仕堡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及时安排健身场地,提供约定的健身服务。然而,新金仕堡公司在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后的一年多时间内,经韩先生多次催促,仍未为韩先生提供健身场地,且未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以便消费者对此有明确的预期和应对。
虽然此后唤潮公司同意,所有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有会籍合同的会员,可以到其开设的唤潮健身(梧桐苑店)健身。但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其他公司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据此,法院认定新金仕堡公司具有过错,构成欺诈,韩先生要求解除会籍合同和退还服务费、赔偿服务费利息损失及赔偿三倍服务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近日,黄浦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的会籍合同,新金仕堡公司退还会籍费用3300元及利息损失,并按三倍金额赔偿9900元。
(看看新闻网记者: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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