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条新闻吸引了不少爱狗人士的关注,那就是,上海浦东警方查处的上海首例养犬人遗弃犬只案。
养这条狗狗养了十几年的吴某,搬家时把狗给遗弃到了东方路龙阳路附近的一个花园里,后来狗狗疑似被车辆撞击,骨盆骨折。
吴某最终被浦东警方处以罚款500元,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的行政处罚。
那么,公安部门做出这样的处罚,有什么依据呢?下面,焦焦就来和大家聊一聊有关宠物饲养的问题。
在上海,养狗可不能说养就养,需要遵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
因此,一旦碰上养狗的问题,都可以找辖区派出所求助。(感觉警察蜀黍好忙呀~)
养狗要办理登记,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养了狗以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想再养了,那该怎么办呢?
首先,明确一点,像上面所说的吴某那样,直接将狗狗遗弃在公共场所,肯定是不行的。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四十七条: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那如果的确不想养了,该怎么办呢?
方法一
可以送给别人养。
不过,对于收养人是有要求的:个人的话,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而且每户只能养一条;也可以送给单位,但也要具备相应的收养条件。
送养的同时,要记得去相应的机构进行登记。
方法二
实在没地方送的,就要送到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并且注销《养犬登记证》。
对于上面所提到的吴某来说,现在仅仅是罚款500元,5年内不能再养狗,这样的后果都算轻的。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条狗是有主人的。在没有主人看管的情况下,倘若发生了伤人事件,或者破坏了他人的财物……这些责任,可都是主人要背的锅。
《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养狗之前,一定要考虑好:狗狗可不是玩具,想买就买,想扔就扔。
养狗人的肩上可是有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编辑:殷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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