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下午,我院收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提交的、由被告人莫焕晶之父莫某某签名的代为委托辩护的相关材料。鉴于此前被告人莫焕晶已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故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合议庭成员赴杭州市看守所,将前述事项告知了被告人莫焕晶,并征询其本人意见。被告人莫焕晶经过考虑后,于12-25向我院表示,其本人愿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
我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何兵律师。
我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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