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通过某交易网站看中了陈某的一辆二手车,此后双方与线下中介公司签订了《交易合同》并完成了车辆过户。然而车辆随后故障频发,在一次例行检查时,赵先生发现车辆购买前的真实里程数竟高达30万多公里,而非购买时的8万多公里……
赵先生如坐针毡,于是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车辆,并要求陈某返还购车款10.8万元,中介公司对返还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赵先生认为,车辆在使用的过程中多次熄火,且实际里程数与购买时载明的里程数相差甚远,陈某存在欺骗行为。中介公司对车辆有实质审查义务,其没有识别出车辆的基本性能,亦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对陈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辩称,该车系自己从他处购得自用,当时仪表盘上的里程数就是8万公里,自己从未对此做过更改。《交易合同》上载明的里程数8万公里也是双方购车时赵先生找4S店进行查验后的数字,因此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未到庭答辩。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交易车辆的行驶里程当属合同的主要内容。车辆交易前的累计维修保养记录里程数为30公里,与《交易合同》中载明的8万公里行驶里程数存在巨大出入。对于合同法律关系而言,无论陈某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影响其出售车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事实,陈某应对由此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中介公司虽对车辆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但并无对车辆技术状况等的鉴定评估义务,赵先生要求中介公司履行实质审查义务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交易合同》,由赵先生向陈某返还车辆。考虑到赵先生实际使用了车辆,结合车辆的新旧程度、使用情况等酌定由陈某返还赵先生购车款9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二手车交易的一般习惯,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是决定车辆运行状况、使用年限、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会对购买者是否购买该车辆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中,陈某出售该车辆导致赵先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赵先生诉请要求返还车辆、购车款也应获得支持。中介公司负责二手车买卖的居间行为,应对车辆进行形式审查,但其本身并无鉴定评估的义务,因此不应对陈某返还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如车辆本身仍可正常行驶,二手车买受方也可以直接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该损失可以参照二手车市场中类似状况的两车价差予以酌定。
(编辑: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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