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如果明知是假币而故意持有,即使没有使用,也会触犯法律。12-26,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持有假币罪案,被告人李某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富川葛坡镇的李某在广东打工时,捡到一个装有6000元现金的红色尼龙包,尾随的一名陌生男子称已看到全过程,提议李某给他2000元,他便不告发捡到钱的事情。李某不假思索,将自己身上的2000元给了男子。第二天,李某拿着红色尼龙包里的钱去买东西时,才发现捡到的是假钱。
李某心怀侥幸,认为假币不流入市场就没事。今年7月,李某的父亲发现了李某藏在床底的假币,出于好心,他将这些假币存到银行,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收缴并报警。12-26,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考虑其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李某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素材来源:广西台新闻中心 编辑: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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