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
(2021)琼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12-24依法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有关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12-24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邮政编码:570102;联系电话详见附件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将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12-24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会议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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