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3月实施以来,在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银行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进行与时俱进的动态完善。为此,银监会对现行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不同类型银行在业务类型、复杂程度、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同业关联度上升使得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更加显著,流动性风险也更易在银行体系中传染。修订《流动性办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切实推动商业银行更有效地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这些指标将与现有的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一起成为对商业银行具有约束力的审慎监管指标。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共4章73条,7个附件。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适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总体要求。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实施时间、参照执行的机构范围,以及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过渡期安排等。《流动性办法》的7个附件具体说明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重点环节的技术细节,以及定量指标的计量标准。
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并提出了统一的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工具,构建了较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自12-25起施行,并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以便于银行具备充足的准备时间。修订后《流动性办法》的施行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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